安全工程師輔導資料:安全生產法總復習62
★5、行政處罰的適用: $lesson$
1)一般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第三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處罰。其中對煤礦及其有關人員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實施行政處罰。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的適用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重傷事故或一至二人死亡事故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發生三至九人死亡事故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發生十人以上死亡事故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一)未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的;
(二)未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
(三)未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有效實施的;
(四)未督促、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
(五)未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本條第一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撤職處分或者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重傷事故或一至二人死亡事故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發生三至九人死亡事故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發生十人以上死亡事故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安全生產監察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五)偽造、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六)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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