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答疑:建設單位質量安全的責任和義務?
問題:
建設單位質量安全的責任和義務?
答疑:
1、 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條》)
2、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對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進行招標(《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八條》)
3、 建設工程發包單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條》)
4、 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的有關部門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一條》)
5、 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三條》)
6、 按照合同約定,由建設單位采購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建設單位應當保證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符合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四條》)
7、 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設計原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不得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五條》)
8、 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1) 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2)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3) 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4) 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六條》)
9、 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條》)
10、 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七條》)
11、 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八條》)
12、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電、消防設施和器材。(《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九條》)
13、 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條》)罰則
1、 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或者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
2、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的;
(二)、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的;
(三)、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擅自施工的;
(四)、未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
(五)、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
3、 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1%以上2%以下的罰款。(《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
4、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
5、 建設單位未提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做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建設工程停止施工。(《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
6、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單位壓縮合理工期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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