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中級經濟法考點精粹:合伙企業法律制度(10)
更新時間:2012-05-08 0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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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財產清償順序
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依照《合伙企業法》關于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的規定進行分配。
【例題】某普通合伙企業決定解散,經清算人確認:企業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10000元,欠國家稅款8000元,另外發生清算費用3000元。下列幾種清償順序中,符合合伙企業法律制度規定的是( )。 (2008年)
A、先支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再繳納稅款,然后支付清算費用
B、先繳納稅款,再支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然后支付清算費用
C、先支付清算費用,再繳納稅款,然后支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D、先支付清算費用,再支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然后繳納稅款
答案:D
5、合伙企業注銷后,原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6、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償。合伙企業依法被宣告破產的,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7、違反《合伙企業法》的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的,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普通合伙企業與有限合伙企業法律規定的對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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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業 |
有限合伙企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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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
投資人都是普通合伙人 |
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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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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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人可以是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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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資 |
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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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勞務出資 |
有限合伙人不能以勞務出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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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償債責任 |
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
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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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事務管理 |
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 |
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
|
份額繼承 |
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合伙人資格 |
有限合伙人死亡的,其繼承人當然繼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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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潤分配 |
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 |
有限合伙人可以約定利潤歸部分合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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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財產 |
普通合伙人自我交易、競業禁止;財產出質;對外轉讓份額不自由 |
有限合伙人自我交易自由;有限合伙人競業自由;有限合伙人出質自由;有限合伙人對外轉讓份額自由 |
|
入伙 |
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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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伙 |
退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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