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中級經濟法考點精粹:合伙企業法律制度(5)
二、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
1、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提示:合伙人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合伙企業財產對外承擔責任后,該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2、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及合伙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應當建立執業風險基金、辦理職業保險。
【例題】注冊會計師甲、乙、丙共同出資設立一個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的會計師事務所。甲、乙在某次審計業務中,因故意出具不實審計報告被人民法院判決由會計師事務所賠償當事人80萬元。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下列有關該賠償責任承擔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甲、乙、丙均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B、以該會計師事務所的全部財產為限承擔責任
C、甲、乙、丙均以其在會計師事務所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D、甲、乙應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丙以其在會計師事務所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答案:D
三、有限合伙企業
(一)合伙人設立條件
1、有限合伙企業由2個以上50個以下合伙人設立;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1個普通合伙人”。
提示:《合伙企業法》規定,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有限合伙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普通合伙人的,應當轉為普通合伙企業。
2、有限合伙人出資形式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勞務出資。
【例題】下列有關有限合伙企業設立條件的表述中,不符合新頒布的《合伙企業法》規定的是( )。(2007年)
A、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伙人
B、有限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特殊的普通合伙”字樣
C、有限合伙人可以用知識產權作價出資
D、有限合伙企業登記事項中應載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稱
答案:B
2012年會計職稱輔導招生簡章 2012年考試時間10月27日至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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