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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第一章考點:附條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為

更新時間:2019-03-26 13:51:44 來源:環球網校 瀏覽170收藏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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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廣大考生開始備戰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環球網校小編特分享“2019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第一章考點:附條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為”本文主要從法律行為知識點、相關例題、本考點思維導圖來介紹,希望考生認真學習,知識點與例題的結合來鞏固本考點。

【考點】附條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為

一、附條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為區別

附條件:

(1)是不確定(可能發生、可能不發生)的事實,不能是必定發生或必定不發生的事實

(2)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為

(3)可以是積極條件(發生),可以是消極條件(不發生)。

(4)是將來的事實,不能是過去的事實

(5)是合法事實,不能是違法或違背道德的事實

(6)是當事人任意選擇的事實,不能是法定的事實

(7)所限制的是法律行為效力的發生或消滅,即不與行為內容相矛盾

附期限:(1)附期限可以是明確的;如 2019 年 2 月 20 日(生效或解除)

(2)附期限也可以是不確定;如“某公民死亡之日”

【點撥】期限→“一定會到來”;條件→“或發生或不發生”。

二、附條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為種類
2019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第一章考點:附條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為

【要點提示】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判斷題】陳某與李某約定,在李某結婚時,陳某將自己的一套房屋贈與李某。該贈與行為是附期限的法律行為。()

【答案】×

【解析】李某是否結婚是不確定的,因此本題是附條件,不是附期限。

【單選題】孫某與趙某約定,趙某若于年內結婚,孫某將把其名下一套房屋借給趙某使用 1 年。該約定的性質是()。

A.附期限的法律行為

B.附條件的法律行為

C.單方法律行為

D.不屬于法律行為

【答案】B

【解析】期限是必然到來的事實,這是與附條件的法律行為所附條件的根本區別。即附條件的法律行為是結果不確定的,附期限的法律行為是結果確定的。題干中趙某是否能年內結婚不確定。

本考點思維導圖:
2019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第一章考點:附條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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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到: 編輯:趙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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