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造價師考試《造價管理》考點:合同的變更、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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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變更、轉讓
1. 合同的變更
合同的變更是指對已經依法成立的合同,在承認其法律效力的前提下,對其進行修改或補充。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令人難以判斷約定的新內容與原合同內容的本質區別,則推定為未變更。
2. 合同的轉讓
合同轉讓是當事人一方取得另一方同意后將合同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方的法律行為。合同轉讓是合同變更的一種特殊形式,它不是變更合同中規定的權利義務內容,而是變更合同主體。
(1)債權轉讓。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并列出了三種不得轉讓的債權:①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②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③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若債權人轉讓權利,債權人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除非經受讓人同意,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
債權讓與后,該債權由原債權人轉移給受讓人,受讓人取代讓與人(原債權人)成為新債權人,依附于主債權的從債權也一并移轉給受讓人,例如抵押權、留置權等。為保護債務人利益,不致其因債權轉讓而蒙受損失,凡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權(例如同時履行的抗辯權等),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2)債務轉讓。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才能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
債務人轉移義務后,原債務人可享有的對債權人的抗辯權也隨債務轉移而由新債務人享有,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權。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例如附隨于主債務的利息債務,也隨債務轉移而由新債務人承擔。
(3)債權債務一并轉讓。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的處理,適用上述有關債權人和債務人轉讓的有關規定。
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另有約定外,由分立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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