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造價工程師造價管理理論與法規知識點十
更新時間:2014-08-14 10:3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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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1.合同的變更僅指合同內容的變更,不包括合同主體的變更。--《合同法》的定義,
1)合同主體的變更實質上就是合同的轉移。
2)合同變更分為協議變更和法定變更。
2.合同的轉讓
1)合同債權(權利)轉讓
①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債權人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除非經受讓人同意,否則,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
②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券到期或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消。
2)合同債務(義務)轉移
①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經債權人同意;
②原債務人享有的對債權人的抗辯權也隨債務轉移而由新債務人享有;
3)合同權利和義務的概括轉讓
①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適用上述債權債務轉讓;
②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義務。
③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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