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價工程師《理論法規》輔導第一章第四節
第四節造價工程師執業制度
造價工程師:經過全國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并注冊取得"造價工程師注冊證",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人員。
凡從事工程建設活動的建設、設計、施工、工程造價咨詢、工程造價管理等單位和部門,必須在計價、評估、審查(核)、控制及管理等崗位配備有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1素質要求:思想品德、文化、專業、身體;
2技能結構:技術、人文、觀念;
3教育培養:職前教育、職后教育;
4造價工程師的執業
4.1執業范圍(確定、控制、鑒定、其他):
1、建設項目投資估算的編制、審核及經濟評價;
2、工程概、預、決算、標底、投標報價的編制審核;
3、工程變更及合同價款的調整和索賠;
4、各階段工程造價控制;
5、工程經濟糾紛的鑒定;
6、工程造價計價依據的編制審核;
7、其他事項。
4.2權利(執業、開業、舉報):
1、稱謂權,使用造價工程師名稱;
2、執業權,依法獨立執行業務。
2、簽章權,簽署造價文件加蓋執業專用章;
3、立業權,申請開辦工程造價咨詢單位。
5、舉報權,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不正當計價行為,有權報告。
4.3義務(守法、受教、守密、守名、資料):
1、遵守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
2、接受繼續教育,提高業務技術水平;
3、嚴格保守執業中得知的技術和經濟秘密;
4、不的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
5、按照有關規定提供工程造價資料。
4.4道德標準
4.5不予注冊(無能、有過、作假)
1、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2、刑事處罰完畢之日起至申請之日不滿5年;
3、受過行政處罰或者撤職以上處分,至申請之日起不滿兩年;
4、在申請注冊過程中有作假行為。
4.6不予續期注冊(無績、不學、作假有過)
1、無業績證明和工作總結;
2、同時在兩個單位執業;
3、未按規定參加造價工程師繼續教育或未達標準;
4、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
5、弄虛作假;
6、有過失,造成重大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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