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價工程師輔導資料:工程索賠程序
索賠程序
《標準施工招標文件》規定的索賠程序
(1)承包人索賠的提出
1)承包人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索賠事件發生后28天內,向監理人遞交索賠意向通知書,并說明發生索賠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內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的,喪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長工期的權利。
2)承包人應在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后28天內,向監理人正式遞交索賠通知書。索賠通知書應詳細說明索賠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額和(或)延長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記錄和證明材料。
3)索賠事件具有連續影響的,承包人應按合理時間間隔繼續遞交延續索賠通知,說明連續影響的實際情況和記錄,列出累計的追加付款金額和(或)工期延長天數。在索賠事件影響結束后的28天內,承包人應向監理人遞交最終索賠通知書,說明最終要求索賠的追加付款金額和延長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記錄和證明材料。
(2)承包人索賠的處理程序。
監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賠通知書后,應按照以下程序進行處理:
1)監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賠通知書后,應及時審查索賠通知書的內容、查驗承包人的記錄和證明材料,必要時監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記錄副本。
2)監理人應商定或確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長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賠通知書或有關索賠的進一步證明材料后的42天內,將索賠處理結果答復承包人。
3)承包人接受索賠處理結果的,發包人應在作出索賠處理結果答復后28天內完成賠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賠處理結果的,按合同中爭議解決條款的約定處理。
(3)承包人提出索賠的期限。
承包人接受了竣工付款證書后,應被認為已無權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證書頒發前所發生的任何索賠。承包人提交的最終結清申請單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證書頒發后發生的索賠。提出索賠的期限自接受最終結清證書時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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