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一消:《刑法修正案》新增三個消防領域罪名!
消防領域新法規來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經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已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修正案》新增了“危險作業罪”、修改了“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增加了事前處罰,有效彌補了法律空白,大大提高震懾力。
一、拒不整改重大火災隱患、擅自停用消防設施可判刑
新增危險作業罪。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
二、明知存在重大火災隱患不予整改仍冒險組織作業可判刑
將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修改為:“【強令、組織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罪】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可判刑
將第二百二十九條“【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修改為“【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保薦、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項目中提供虛假的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等證明文件,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
此次刑法修正案加大了對消防安全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強化了消防安全主體責任落實,對于防范重特大火災事故發生,具有深遠意義。更是充分展示了國家防范化解重大風險的決心。
國家對消防安全越來越重視,而咱們消防工程師作為消防安全領域的高素質人才也是符合國家和社會的需求。“但是,從注冊消防工程師數量規模、層級結構和綜合效能看,與深化推進“放管服”改革和消防執法改革的需要仍不相適應,亟待進一步發展壯大。”從應急管理部發文的這段話中咱們就能知道,未來對消防工程師的需求只會多不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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