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一級消防工程師《消防安全技術綜合能力》15個核心考點匯總
2020一級消防工程師《消防安全技術綜合能力》15個核心考點匯總
知識點: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一、消防工作的方針、原則和責任制
《消防法》在總則中規廟:“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 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 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絡。”
二、單位的消防錢責任
《消防法》中關于單位消防安全責任的規定主要有:
1.《消防法》在總則中規定,任何單位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
報告火警的義務;任何單位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人員的消防宣傳教育。
2.《消防法》規定,單位的消防安全職責主要有以下幾項:
(1)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2)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3)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5)組織防火檢查, 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6)組織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3.《消防法》規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履行單位消防安全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特殊的消防安全職責:(1)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3)實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査記錄。
(4)對職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演練。
4.《消防法》規定,同一建筑物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并確定責任人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
5.《消防法》規定,任何單位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
6.《消防法》規定任何單位都應當無償為報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嚴禁謊報火警;發生火災,必須立即組織力量撲救,鄰近單位應當給予支援;火災撲滅后,發生火災的單位和相關人員應當按照消防機構的要求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査,如實提供與火災有關的情況。
7.)《消防法》規定,被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的單位,應當在整改后向消防機構報告,經消防機構檢查合格,方可恢復施工、使用、生產、經營。
三、公民在消防工作中的權利和義務
《消防法》中關于公民在_ 防工作中權利和義務的規定主要有:
1.任何人都有維護消_ 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任何成年人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2.任何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
3.任何人發現火災都應當立即報警;任何人都應當無償為報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嚴禁謊報火警。
4.火災撲滅后,相關人員應當按照消防機構的要求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査,如實提供與火災有關的情況。 5.任何人都有權對消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執法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檢舉、控告。
知識點: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一、失火罪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為人的過失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1.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公通字〔2008〕第36號)[以下簡稱《規定(一)》]第一條規定,過失引起火災,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立案追訴: (1)導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的。
(2)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3)造成10戶以上家庭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資料燒毀的。
(4)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2公頃以上,或者過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積4公頃以上的。
(5)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2. 刑罰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第二款規定,犯失火罪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消防責任事故罪
消防責任事故罪是指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1.立案標準
《規定(一)》第十五條規定,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導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3)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2公頃以上,或者過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積4公頃以上的。
(4)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2.刑罰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 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后果的,處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重大責任事故罪
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
1.立案標準
《規定(一)》第八條規定,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3)發生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4)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2.刑罰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
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是指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
1.立案標準
《規定(一)》第九條規定,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3)發生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4)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2.刑罰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二款規定,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 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5如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五、重大勞動安全事故
1.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是指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未的行為。
2.立案標準 《規定(一)》第十條規定,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知識點:注冊消防工程師職業道德基本規范
一、愛崗敬業;
二、依法執業;
三、客觀公正;
四、公平競爭;
五、提高技能;
六、保守秘密;
七、奉獻社會。
知識點:建筑高度與層數檢查
一、建筑高度
建筑高度是界定高層建筑的基本依據。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包括設置商業服 務網點的住宅建筑)和其他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單層廠房、倉庫和其他民用建筑屬于高層建筑。檢查建筑高度時,需要注意:
1.建筑屋面為坡屋面時,建筑高度應為建筑室外設計地面至其檐口與屋脊的平均高度;
2.建筑屋面為平屋面(包括有女兒墻的平屋面)時,建筑高度應為建筑室外設計地面至其屋面面層的高度;
3.同一座建筑有多種形式的屋面時,建筑高度應按上述方法分別計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4.對于臺階式地坪,當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之間有防火墻分隔,各自有符合規范規定的安全出口,且可沿建筑的兩個長邊設置貫通式或盡頭式消防車道時,可分別計算各自的建筑高度。否則,應按其中建筑高度最大者確定該建筑的建筑高度;
5.局部突出屋頂的瞭望塔、冷卻塔、水箱間、微波天線間或設施、電梯機房、排風和排煙機房以及樓梯出口小間等輔助用房占屋面面積不大于1/4者,可不計入建筑高度;
6.對于住宅建筑,設置在底部且室內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車庫、儲藏室、敞開空間,室內外高差或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的頂板面高出室外設計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部分,可不計入建筑高度。
二、建筑層數
建筑層數應按建筑的自然層數計算,下列空間可不計入建筑層數:
1.室內頂板面高出室外設計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地下或半地下室;
2.設置在建筑底部且室內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車庫、儲藏室、敞開空間;
3.建筑屋頂上突出的局部設備用房、出屋面的樓梯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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