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工程師改革:消防監管新提法發布!
一、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實施消防監督管理
(1)第4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急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2)第13條15款:
應急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指導、督促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履行消防工作職責。依法實施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推進工程建設項目消防審批制度改革。開展消防監督檢查,組織針對性消防安全專項治理,依法查處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組織和指揮火災撲救,承擔或參加重大災害事故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依法組織或參與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加強消防法律、法規的宣傳,組織開展應急疏散演練,督促、指導、協助有關單位做好消防宣傳教育工作。依法實施有關安全生產許可,凡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得核發安全生產許可。
二、住建、公安部門職責調整
(1)住建。13條7款: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依法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
(2)公安。14條3款:
公安機關負責依法查處涉及消防安全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協助開展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辦理失火罪和消防責任事故罪等涉嫌消防安全生產犯罪的刑事案件。
(3)公安派出所。第18條:
公安派出所依照現行法律法規,可以負責日常消防監督檢查,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三、這個條例怎么看?
(1)消防監管轉歸應急管理部門。隨著消防的改制,消防監管職能轉歸應急管理部門在情理之中,公安部門相關監管自然取消,只承擔部分工作的協助職責。
(2)部分消防職能劃轉。比如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查,在改革中明確劃轉給住建部門;比如刑事案件辦理,是公安部門職責,因此將失火罪、消防責任事故罪兩案辦理劃歸公安,條例中因此均予以明確。對未明確的,比如消防驗收,目前仍劃歸應急管理部門。
(3)有部分仍在搖擺之中。比如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管理,條例中用詞為“可以”負責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可以”兩個字,留下了很多想像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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