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一建工程法規真題考點視頻講解:租賃合同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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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一、租賃合同的法律特征
1.租賃合同是轉移租賃物使用收益權的合同;
2.租賃合同是諾成合同;
3.租賃合同是雙務合同;
4.租賃合同是有償合同。
二、租賃合同的內容和類型
(一)租賃合同的內容
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二)租賃合同的類型
1.定期租賃
(1)期限
①X≤20年,按約定的租期;
②X>20年,X=20+Y,Y無效(超過20年的部分)。
(2)形式
①X<6個月,口頭、書面:都有效;
②X≥6個月,書面:有效,口頭:視為不定期租賃,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2.不定期租賃
(1)沒有約定租賃期限的;
(2)續用但沒有續簽的;
(3)X≥6個月,口頭形式。
三、租賃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一)出租人的義務
(1)按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2)維修租賃物的義務;
(3)權利瑕疵擔保的義務;
(4)物的瑕疵擔保義務;
(5)保證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義務;
①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②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6)保證共同居住人繼續承租的義務。
(二)承租人的義務
(1)支付租金的義務;
(2)按照約定使用租賃物的義務;
(3)妥善保管租賃物的義務;
(4)有關事項通知的義務;
(5)返還租賃物的義務;
(6)損失賠償的義務。
四、租賃合同的其他規定
(1)在租賃期間因占有、使用租賃物獲得的收益,歸承租人所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3)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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