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一級建造師考試《工程法規》考點18:建設工程承包制度
2020年一級建造師考試《工程法規》考點18:建設工程承包制度
『發包的規定』
1.發包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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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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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包規定 |
■招標發包-發包給中標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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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采購的材料設備禁止甲方指定 |
按照合同約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由工程承包單位采購的,發包單位不得指定承包單位購入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
2.違法發包的界定(七類)(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
①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個人的;(資質不滿足)
②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或安全生產許可的施工單位的;(資質不滿足)
③未履行法定發包程序,包括應當依法進行招標未招標,應當申請直接發包未申請或申請未核準的;(程序)
④建設單位設置不合理的招投標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招標條件違法)
⑤建設單位將一個單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不同的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單位的;(發包范圍肢解)
⑥建設單位將施工合同范圍內的單位工程或分部分項工程又另行發包的;(發包范圍重疊)
⑦建設單位違反施工合同約定,通過各種形式要求承包單位選擇其指定分包單位的;(指定分包)
⑧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發包行為。
『建設工程總承包』
1.工程總承包和施工總承包
2.工程總承包的方式
裝配式建筑原則上應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
政府投資工程帶頭推行工程總承包
工程總在包一般采用設計-采購-施工總承包或者設計-施工總承包模式
3.工程項目管理單位
從事項目管理的企業受建設單位委托,代表建設單位對工程項目的實施進行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管理和服務
項目管理企業不直接從事勘察、設計和施工任務
項目管理企業與勘察、設計和施工單位之間也無合同關系
項目管理單位可以是本項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設計或者初步設計單位,也可以是其他工程設計、施工或者監理等單位,但項目管理單位不得與工程總承包企業具有利害關系
4.工程總承包企業的基本要求
5.工程總承包單位的責任
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
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
建設單位和分包單位之間無合同
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建設工程共同承包』
1.建設工程共同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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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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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
·是指由兩個以上具備承包資格的單位共同組成非法人的聯合體,以共同的名義對工程進行承包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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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范圍 |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結構復雜的建筑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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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質要求 |
應當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范圍承攬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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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責任 |
內部-按共同承包協議約定 |
『建設工程分包與轉包』
1.分包的種類
2.分包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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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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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必須由總包單位完成 |
·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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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可以分包 |
·非主體、非關鍵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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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的條件 |
·分包單位應具備相應資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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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再分包 |
只能分包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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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轉包 |
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 |
3.分包中建設單位的權力
建設單位的認可方式,可以在總承包合同中約定分包,沒有約定的事前征得建設單位同意也可(兩種方式)
建設單位可以認可分包人(具有否決權),但不能直接指定分包人
對建設單位推薦的分包單位,總承包單位有權作出拒絕或者采用的選擇
4.分包單位的責任
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包單位負責
分包單位和建設單位之間沒有合同關系
總包與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依據法律規定而非合同關系)
『轉包、違法分包和掛靠的界定』
1.轉包、違法分包和掛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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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
內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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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包 |
承包人自己什么都不干,全部交由其它單位完成,其它單位以他們自己的名義干(交由一家或多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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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分包 |
承包人自己還干一部分,其它讓別人干,但操作中違反了相關規定 |
■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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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靠 |
承包人自己什么都不干,全部交由其它單位完成,還讓其它單位掛著承包人的名義(實際施工人對外要穿著別人的馬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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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何判斷誰是實際施工人(轉包往往以合法承包的假面目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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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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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斷項目到底哪個單位在干 |
項目管理機構的五類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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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同轉包的兩種情況 |
分包人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和派駐人員 |
3.轉包的界定(六類)
『發承包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1.發包單位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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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行為 |
承擔的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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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 |
■責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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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單位將工程肢解發包的 |
■責令改正 |
2.承包單位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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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行為 |
承擔的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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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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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許他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 |
·責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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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單位將承包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 |
·責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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