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一級建造師《工程法規》高頻考點:訴訟時效的中止與中斷
更新時間:2019-09-04 11:18:23
來源:環球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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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很多報考工程法規的考生經常苦惱苦惱不堪。其實我們只要對這些知識點多加注意,而且對知識點做好篩選和提煉,有的放矢地去學習,備考效率就會有所提高。今天就為大家梳理了2019年一級建造師《工程法規》高頻考點:訴訟時效的中止與中斷,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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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的中止與中斷
1.訴訟時效的中止——時效繼續計算
內涵: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原因消除之日起,時效繼續計算。
訴訟時效中止,應當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1)權利人客觀上不能行使請求權;
(2)發生在訴訟期的最后6個月。
2.訴訟時效的中斷——時效重新計算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導致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包括以下三種:
(1)起訴
①向法院;
②向仲裁機構。
(2)債權人提出要求
①向債務人本人提出;
②債務保證人;
③債務人的代理人;
④財產代管人。
(3)債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①表示同意履行;
②明確承認了債務的存在;
③同意分期履行。
牛刀小試:
按照合同的約定,2014年1月1日發包方應該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但沒有支付。2014年7月1日至8月1日之間,當地發生了特大洪水,導致承包方不能行使請求權。2014年12月3日,承包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發包方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014年12月31日法院做出判決。則下面的說法正確的是()。
A.2014年7月1日至8月1日之間訴訟時效中止
B.2014年12月31日起訴訟時效中止
C.2014年12月3日訴訟時效中斷
D.2014年7月1日至8月1日之間訴訟時效中斷
參考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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