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29日一級建造師《工程法規》精華考點及每日一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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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科目8月29日考點】
【考點122】一審程序
(1)一審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普通程序是第一審程序中最基本的程序。
(2)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準。
(3)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
(4)起訴
起訴方式,應當以書面起訴為原則,口頭起訴為例外。而在工程實踐中,基本都是采用書面起訴方式。
(5)審查與受理
1)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注: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也可以提起上訴)。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2)普通程序的審判組織應當采用合議制;可以有陪審員
(6)開庭審理
1)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當公開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比較:仲裁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決。仲裁不公開進行,但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2)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經許可中途退庭,按撤訴處理;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經許可中途退庭,可以缺席判決
3)公開審理或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7)簡易程序
1)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平均工資30%以下的簡易程序案件,實行一審終審
2)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
3)簡易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考試星級 :★★★★
小編點評 :此知識點與大家工作和生活不相關,內容較難理解,可以通過記憶關鍵詞和聽老師的講解來掌握知識點。學習中注意將訴訟與仲裁對比記憶。
【考點123】二審程序
(1)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審理人員: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理,不能有陪審員
比較:一審簡易程序可獨任審理,普通程序可以有陪審員
(3)審理范圍: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
(4)審理方式:一是開庭審理;二是徑行裁判。
(5)對上訴案件的裁判
1)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注:不是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2)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
3)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4)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6)對于發回原審法院重審的案件,原審法院仍將按照一審程序進行審理。因此,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仍然可以上訴,但法院不能再發回重審
考試星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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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編點評 :此處內容比較多而且不易理解,建議在考前抽時間再次強化記憶,尤其是對上訴案件的裁判,重點記憶。
【考點124】審判監督程序
(1)審判監督程序不是獨立審級,也不是案件審理的必經程序。
(2)當事人申請再審的程序
1)當事人申請不一定引起審判監督程序。
2)當事人可以申請再審的時間: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提出;
考試星級 :★★
小編點評 :注意,審判監督程序不是每個案件的必經程序。審判監督程序中關于時間的考點要重點記憶,以免考題中與其他考點相混淆。
【法規科目8月29日每日一練】
1.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通常適用的程序是( )。
A.普通程序
B.簡易程序
C.基本程序
D.審判程序
【答案】A
【解析】審判程序是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適用的程序,可以分為一審程序、二審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一審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普通程序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民事訴訟當事人進行第一審民事訴訟和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所通常適用的訴訟程序。
【對應考點】【考點122】一審程序
2.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一審裁定的,應當()。
A.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B.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C.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D.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答案】C
【解析】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對應考點】【考點123】二審程序
3.人民法院對第二審案件的審理,在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有()。
A.原判決認定事實基本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B.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的,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C.原判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D.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E.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答案】BCDE
【解析】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1)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3)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4)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第二審法院作出的具有給付內容的判決,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拒不履行,對方當事人有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對應考點】【考點123】二審程序
4.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 )提出
A.6個月
B.5個月
C.4個月
D.3個月
【答案】A
【解析】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6個月提出。
【對應考點】【考點124】審判監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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