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三級秘書資格考試法律法規復習:反不正當競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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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當競爭法
學習目標:
限制競爭行為的類別
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類別
一、不正當競爭行為與反不正當競爭法
1.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含義
根據1993年12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包括壟斷、限制競爭行為在內的所有破壞競爭的行為。狹義的不正當競爭,則是指壟斷和限制競爭行為之外的破壞競爭的行為。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除對狹義的不正當競爭作了規定外,還對限制競爭行為作了具體的規定。
2.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特征
(1)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體是經營者。所謂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經營或營利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非經營者不是競爭行為主體,所以也不能成為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體。但是在有些情況下,非經營者的某些行為也會妨害經營者的正當經營活動,侵害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這種行為也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制對象。比如,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濫用行政權利妨害經營者的正當競爭行為就是這種類型。
(2)不正當競爭行為是違法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違法性,主要表現在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經營者的某些行為雖然表面上難以確認為該法明確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但是只要違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或違反了公認的商業道德,損害了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了社會經濟秩序,也應認定為不正當競爭行為。
(3)不正當競爭行為侵害的客體是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和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
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破壞性主要體現在:危害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阻礙技術進步和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損害其他經營者的正常經營和合法權益,使守法經營者蒙受物質上和精神上的雙重損害。有些不正當競爭行為,如虛假廣告和欺騙性有獎銷售,還可能損害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另外,不正當競爭行為還有可能給我國的對外開放政策帶來消極影響,損害國家利益。
3.《反不正當競爭法》及其原則
《反不正當競爭法》是調整在制止不正當競爭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目的是為了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鼓勵和保護正當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基本原則包括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遵守公認商業道德以及不得濫用競爭權利等原則。
二、限制競爭行為
限制競爭行為是指妨礙,甚至完全阻止、排除市場主體進行競爭的協議和行為。從目前的法律規定來看,限制競爭行為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1.濫用優勢地位限制競爭行為
濫用優勢地位限制競爭行為是指公用企業或其他依法享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憑借其優勢地位,限制競爭的行為。具體包括以下幾方面情形:
(1)限定用戶或消費者只能購買和使用其附帶提供的相關商品,而不是購買和使用其他經營者提供的符合技術標準的同類商品。
(2)限定用戶或消費者只能購買和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生產或經銷的商品,而不得購買和使用其他經營者提供的符合技術標準的同類商品。
(3)強制用戶、消費者購買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
(4)強制用戶、消費者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
(5)以檢驗商品質量、性能等借口,阻礙用戶、消費者購買、使用其他經營者提供的符合技術標準要求的其他商品。
(6)對不接收其不合理條件的用戶、消費者,拒絕、中斷或削減供應相關商品,或濫收費用。
(7)其他限制競爭的行為。
2.濫用行政權力行為
濫用行政權力行為是指國家機關違反法律規定,利用行政權力妨礙公平競爭的行為。該類限制競爭行為表現為:
(1)濫用行政權力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的。
(2)濫用行政權力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
(3)濫用行政權力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
(4)濫用行政權力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場。
3.不當搭售行為
不當搭售行為是指經營者違背購買者的意愿在銷售商品時要求購買方購買一定數量的其他商品或服務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
4.串通投標行為
串通投標是一種聯合限制競爭行為,其表現在兩個方面:投標者非法串通損害招標者利益;招標者與其投標者串通損害其他投標者利益。
三、不正當競爭行為
1.假名冒牌行為
2.商業賄賂行為
3.虛假宣傳行為
4.侵犯商業秘密行為
5、低價傾銷行為
6.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
7.詆毀商譽行為
四、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監督檢查
1.監督檢查部門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3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其他部門監督檢查的,依照其規定。”可見,我國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的部門主要是縣級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此外,也包括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有權進行監督檢查的其他部門。
2.監督檢查部門的職權
(1)詢問權。監督檢查部門有權按照規定程序詢問被檢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證明人,并要求其提供證明材料或者與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其他材料,被詢問人必須如實提供。
(2)查詢復制權。監督檢查部門在監督檢查不正當競爭行為時,可以查詢、復制與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協議、賬冊、單據、
(3)檢查權。監督檢查部門有權對與上要時可以責令被檢查的經營者說明該商品的查,禁止其轉移、隱匿和銷毀該財物。
(4)處罰權。監督檢查部門有權對不正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沒收違法所
五、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責任
1.民事法律責任
2.行政責任
3.刑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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