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財規劃師復習第一章:風險管理與保險規劃(7)
二、保險的本質及分類
◆ 保險的本質
?經濟角度
---風險轉移
---風險共擔
---風險降低
?法律角度
---法律合同
◆ 按保險的性質分類
?商業保險
---它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收取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或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達到約定年齡、期限時給付保險金的保險行為。
?社會保險
---它是國家通過立法對社會勞動者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或失業時提供一定的物質幫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
?政策保險
---這是政府為了一定的目的,運用普通保險的技術而開辦的一種保險。
◆ 按照保險保障的范圍分類
?財產保險
---這里是指狹義的財產保險,它是以有形的財產作為保險標的的保險,保險人承擔保險標的因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而受損失的經濟賠償責任
?責任保險
---是以被保險人承擔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作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信用保證保險
---以信用關系為保險標的的一種保險
?人身保險
---人身保險是以人的生命和身體作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人身保險的保險標的無法用貨幣來衡量,但保險金額可以根據投保人的經濟生活需要和交費能力來月定
◆ 按危險轉移的方式劃分
?原保險
---原保險是指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直接訂立合同,確立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投保人將危險轉移給保險人。原保險簡稱“保險”,我們平時用的最多的就是原保險。
?再保險
---是指保險人將所承保到的保險業務的一部分或全部,向另一個保險人再一次保險,也就是保險的保險,這種方式也稱“分保”。
?共同保險
---共同保險又稱共保,是由多個保險人聯合起來共同承擔同一標的的同一危險,并且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的價值,發生保險責任時,賠償是依照各保險人承擔的金額比例分攤。
?重復保險
---投保人以同一標的的同一危險同時向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保險人進行投保就構成了重復保險。
---共同保險和重復保險的區別在于:
---共同保險中,投保人和保險人之間簽訂的是一個保險合同,其賠償金額不會超過保險價值;
---重復保險中,各保險人之間沒有互相溝通,投保人與每個保險人均簽訂了一個合同,很可能使被保險人獲得超額利益。
◆ 按承保的客戶分類
?個人保險
---投保人是自然人,即家庭或個人為保障主體,以個人的名義購買保險單
?團體保險
---投保人為集體,投保的團體與保險人簽訂一份合同,集體內的所有成員為被保險人,每一被保險人均應有一份保險憑證
?企業事業單位保險
---它是以企業、事業、機關團體等作為保障主體,這些單位除了面臨生產和經營風險外,還面臨著各種財產損失、營業中斷、人員傷亡、責任風險等,需要各種保險提供保障
◆ 按承保的危險分類
?單一危險保險
---保險人只對被保險人所面臨的某一種風險提供保障的保險方式,如地震保險
?綜合危險保險
---保險人對兩種或兩種以上的風險提供保障承擔賠償責任
?一切險
---指保險人承保了被保險人面臨的很多風險,但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一切危險,而是指承保的風險之多近似于一切
◆ 按保險金額的確定方式分類
?定值保險
---保險雙方事先約定保險標的的價值,此約定的保險價值即作為保險金額,保險價值和保險金額均在與保險單內
?不定值保險
---保險雙方當事人對于保險標的事先并不約定期保險價值(因而稱“不定值”),只列明保險金額作為賠付的最高責任限額
◆ 保險的職能
?分散風險、均攤損失
---保險使少數人的經濟損失,由所有的要保人平均分攤,從而使單個人難以承受的損失變成了多數人可以承擔的損失
---保險只有均攤損失的功能,而沒有減少損失的功能
?組織經濟補償、組織保險金給付
---補償損失、進行保險金給付是保險的出發點
---進行保險基金積聚的根本目的是用于補償和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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