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審計師考試《法律》第七章講義:票據法與證券法
第七章 票據法與證券法
[大綱要求]
1、票據法。掌握票據法律關系;掌握票據行為、權利、抗辯;掌握匯票的涵義、特征、分類、出票、背書、承兌、保證、付款與追索權;掌握本票和支票的相關運用;熟悉票據的作用和種類;熟悉票據法上的非票據關系、票據基礎關系、法律責任;了解票據和票據法的涵義與特征;了解涉外票據的法律適用
2、證券法(中級要求)。掌握與證券市場有關的機構;掌握證券發行的條件和公開發行證券的程序;掌握證券交易的一般規定、證券上市、持續信息公開和禁止的交易行為;熟悉證券法的涵義、適用范圍和基本原則;熟悉上市公司收購;了解違反證券法的法律責任
[主要考點內容]
初級―票據法律關系;票據行為、權利、抗辯;匯票特征、分類、出票、背書、承兌、保證、付款與追索權;票據種類;非票據關系、票據基礎關系、法律責任;
中級―票據法律關系;票據行為、權利、抗辯;匯票特征、分類、出票、背書、承兌、保證、付款與追索權;票據種類;非票據關系、票據基礎關系、法律責任;與證券市場有關的機構;證券發行條件和程序;證券上市、持續信息公開和禁止的交易行為;證券法適用范圍和基本原則;上市公司收購;
[重 點]
票據法律關系;票據行為、權利、抗辯;匯票出票、背書、承兌、保證、付款與追索權;票據種類;非票據關系、票據基礎關系、法律責任;與證券市場有關的機構;證券發行條件;證券交易一般規定;證券上市和禁止的交易行為;
[難 點]
票據抗辯;證券發行條件;證券上市和禁止的交易行為;
一、票據法
(一)票據法概述
1、概念與特征(p517)
2、作用與種類(p518)
(1)作用:支付作用、匯兌作用、信用作用、融資作用
(2)種類:匯票、本票、支票(2007、2009年考點)
3、票據法概念與特征
(1)概念
廣義:各種法律中有關票據規定的總和
狹義:票據法典――我國的《票據法》
(2)特征:強行性和技術性
4、票據法律關系(p519)
票據當事人依據票據法律規范所形成的票據上的權利義務關系
5、票據法上的非票據關系和票據基礎關系
(1)非票據關系:票據法規定的與票據行為有密切聯系,但不是基于票據行為而發生的法律關系,包括票據返還的非票據關系和利益返還的非票據關系。
(2)票據基礎關系:民法上與票據有關但非基于票據行為產生的法律關系,包括票據原因關系和票據資金關系
6、票據行為(掌握p521)
(1)概念與特征
(2)票據行為種類
主票據行為:能夠引起票據法律關系發生的行為。僅指出票行為(包括簽發票據和交付票據)
從票據行為:能夠引起票據關系變更或消滅的行為,包括背書、承兌、保證等
(3)票據行為的要件
實質要件:票據行為能力;票據意思表示
形式要件:書面、記載事項、簽章和交付
(4)票據行為的代理要件
7、票據權利
(1)種類――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2)票據權利取得的途徑(p523)
從出票人處取得
通過票據背書轉讓等方式從持票人處受讓取得
依照稅收、繼承、贈與、企業合并等其他法定方式取得
(3)票據權利的消滅(掌握p523)(2006年考點)
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
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見票即付的匯票、
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
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
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4)票據權利的行使和保全(p524)
行使手段:請求承兌、提示付款、行使追索權
保全措施:防止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因時效而喪失,采取中斷時效的行為;防止追索權的喪失而采取作成拒絕證明的行為;按照法定期限提示付款
(5)票據權利補救措施(掌握p524)
我國《票據法》規定了掛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訴訟三種票據權利的補救措施
(6)票據的偽造和變造
(7)利益返還請求權
持票人因超過票據權利時效或者因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喪失票據權利的,仍享有民事權利,可以請求出票人或者承兌人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
8、票據抗辯(掌握p525)
(1)物的抗辯:基于票據本身所存在的事由而發生的抗辯。可以對一切持票人提出,又稱絕對抗辯
(2)人的抗辯:票據債務人僅可以對特定的票據債權人提出的抗辯,又稱相對抗辯。
(二)匯票
1、匯票概念與分類
(1)概念
(2)特征
(3)分類:即期匯票與遠期匯票;銀行匯票與商業匯票
2、匯票出票(掌握p527)
(1)概念與記載事項(2005-2008、2010年考點)
概念:出票人簽發匯票并將其交付給收款人的票據行為
記載事項:表明“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委托;金額;付款人、收款人名稱;
日期;出票人簽章。匯票上未記載前款規定事項之一的,匯票無效。
匯票上記載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項的,應當清楚、明確
(2)匯票出票的效力――對出票人的效力;對收款人的效力;對付款人的效力
3、匯票的背書(掌握p528)
(1)分類
轉讓背書;設質背書;委任背書
(2)背書的格式(2008年考點)
應記載事項:背書人簽章、名稱和背書日期
可以記載的事項:例如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
不得記載的事項:背書不得附有條件。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轉讓的背書或者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二人以上的背書無效。
(3)背書的效力
4、匯票的承兌
5、匯票的保證、付款與追索權
(1)匯票的保證
匯票的債務可以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由匯票債務人以外的他人擔當,匯票保證是一種附屬票據行為。
保證人必須在匯票或者粘單上記載下列事項:表明“保證”的字樣;保證人名稱和住所;被保證人的名稱;保證日期;保證人簽章。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不影響對匯票的保證責任。
(2)票據的付款
付款的程序:提示、支付和收回匯票
持票人應當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起10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
(3)匯票追索權(掌握p531)
行使追索權的情形: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三)本票
本票必須記載事項(掌握p533)
表明“本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承諾;確定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本票上未記載前款規定事項之一的,本票無效。
本票上記載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項的,應當清楚、明確。本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場所為付款地。本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場所為出票地。
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見票時,必須承擔付款的責任。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個月。
(四)支票
開立支票存款賬戶和領用支票,應當有可靠的資信,并存入一定的資金,支票無須承兌,見票即付。
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十日內提示付款;異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票據責任。
支票記載事項(掌握p533)(2008-2010年考點)
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表明“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支票上未記載前款規定事項之一的,支票無效。支票上的金額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
(五)違反票據法的法律責任 (p535)
刑事責任;行政責任;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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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證券法(中級要求)
(一)證券法概述
與證券市場有關的機構: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證券業協會和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1)證券公司(掌握p537)(2005年考點)
設立條件:共七個條件,其中: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2億元
經營范圍:
證券經紀;證券投資咨詢;與證券有關的財務顧問――公司最低注冊資本(實繳且一次性)限額為人民幣5千萬元
證券承銷和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其他證券管理――公司注冊資本:
一項業務:公司最低注冊資本(實繳且一次性)限額為人民幣1億元
兩項業務或以上:公司最低注冊資本(實繳且一次性)限額為人民幣5億元。經營業務必須分開,不得混合操作。
(2)證券服務機構
(3)證券監督管理機構(p539)
(二)證券發行
1、證券發行種類(p540)
(1)公開發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
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
向累計超過二百人的特定對象發行證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非公開發行證券。
(2)非公開發行。不得采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發行
2、保薦制度
3、股票發行的條件(掌握p540)
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2)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
(3)最近3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4)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4、公司債券發行的條件(掌握p540)(2008、2010年考點)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三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六千萬元;
(2)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四十;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4)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5)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5、公開發行證券的程序――申請、核準、發行和承銷(p541)(2004年考點)
(三)證券交易
1、一般規定(掌握p542)(2007年考點)
(1)為股票發行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在該股票承銷期內和期滿后6個月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
(2)為上市公司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開后5日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后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
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不受六個月時間限制。
2、證券上市(掌握p543)
(1)股票上市的條件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已公開發行;
公司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3000萬元;
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
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
公司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暫停股票上市交易情形(略)
(2)公司債券上市的條件
公司申請公司債券上市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公司債券的期限為1年以上;
公司債券實際發行額不少于人民幣5000萬元;
公司申請債券上市時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債券發行條件。
公司債券暫停上市交易情形(略)
3、持續信息公開
4、禁止的交易行為
(1)禁止證券內幕交易行為(掌握p546)(2005年考點)
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略)
內幕信息范圍(略)
(2)禁止操縱證券市場行為
(3)禁止發布虛假信息擾亂市場的行為
(4)禁止證券欺詐行為(p547)
(四)上市公司的收購(p547)
1、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
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2、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收購要約約定的收購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過六十日。
(五)法律責任――賠償責任、連帶賠償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
違反證券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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