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第七期第八期儲蓄國債(電子式)發行工作有關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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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儲蓄國債(電子式)試點商業銀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為籌集財政資金,支持國民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財政部決定發行2010年第七期儲蓄國債(電子式)(國債簡稱:10儲蓄07,國債代碼:101707,以下簡稱第七期)和2010年第八期儲蓄國債(電子式)(國債簡稱:10儲蓄08,國債代碼:101708,以下簡稱第八期),現就第七期和第八期(以下簡稱兩期國債)發行工作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發行
(一)兩期國債均為固定利率固定期限品種,期限分別為1年和3年,年利率分別為2.60%和3.73%,發行總額均為100億元;兩期國債發行期均為2010年10月15日至10月28日(節假日正常發行),2010年10月15日起息,按年付息,每年10月15日支付利息。第七期于2011年10月15日償還本金并支付利息,第八期于2013年10月15日償還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兩期國債均按實際天數計息,不計復利。
(二)兩期國債發行對象為個人投資者,每一賬戶當期最高購買限額為500萬元;兩期國債以100元為起點按100元的整數倍發售、兌付和辦理其他各項業務;兩期國債不可以流通轉讓,可以提前兌取、質押貸款和非交易過戶。
(三)兩期國債由經財政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確認試點資格的40家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各行)承購包銷,各行包銷額度為兩期國債發行總額分別乘各行包銷比例(見附件)。發行期結束后,銷售剩余額度由各行持有。
(四)公告日至發行截止日,如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同期限金融機構存款利率,當期國債從調息之日起停止發行,銷售剩余額度由財政部收回注銷。
(五)第七期手續費為發行面值的6.01‰,分配比例為:各行5.8‰,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央國債公司)0.15‰,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各0.03‰;第八期手續費為發行面值的7.01‰,分配比例為:各行6.8‰,中央國債公司0.15‰,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各0.03‰。財政部于各行繳清發行款后5個工作日內將手續費撥付各行和中央國債公司的指定賬戶。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手續費納入各自2010年部門預算管理,專款專用。
二、提前兌取
(一)投資者如需提前變現,可到原購買銀行辦理提前兌取手續。辦理提前兌取時,各行按兌取本金額的1‰收取手續費。
(二)從2010年10月15日開始計算,持有兩期國債不滿6個月提前兌取不計付利息,滿6個月不滿12個月按票面利率計息并扣除180天利息;持有第八期滿12個月不滿24個月按票面利率計息并扣除180天利息,滿24個月不滿36個月按票面利率計息并扣除90天利息。
(三)各行可在發行期內繼續對外銷售各行購回的投資者提前兌取的兩期國債,發行期過后,不得對外銷售。
(四)付息日和到期日前2個法定工作日起停止辦理提前兌取、非交易過戶等一切與債權轉移相關的業務,付息日起恢復辦理。
三、債權托管
(一)兩期國債實行電話復核查詢下的二級托管體制。賬戶開立及撤銷、債權托管等,按照《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的<儲蓄國債(電子式)管理辦法(試行)>通知》(財庫[2009]73號)和《儲蓄國債(電子式)相關業務實施細則》(中債字[2009]51號)的規定辦理,各行應通過柜臺和客戶服務電話為投資者提供國債發行條件和業務操作流程咨詢以及個人債權持有和變更情況查詢。中央國債公司應通過債權復核查詢電話(400-666-5000)為投資者提供截止到上一日國債余額查詢服務。
(二)兩期國債個人債權托管賬戶實行實名制,具體辦法比照《個人存款實名制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85號)和《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5號)執行。
(三)中央國債公司和各行應嚴格按照要求完成相關債權數據的交換和核對工作,保證各自債權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四、資金清算
(一)各行應于2010年10月29日一次性將兩期國債的發行款上繳中央總金庫(繳款日期以財政部指定賬戶收到款項的日期為準),匯款用途欄內應注明本機構的繳款代碼(機構繳款代碼見附件)。
戶 名:國家金庫總庫
開戶行:國家金庫總庫
支付系統行號(同接收行行號):011100099992
第七期繳款賬號:277?10407
第八期繳款賬號:277?10408
國債發行款通過支付系統匯劃時,應使用CMT100格式報文(匯兌支付報文)。報文中“匯款人名稱”欄應填寫國債繳款人名稱及繳款代碼;“業務種類”為“50”;附言為必錄項,填寫時需注明債券名稱。例:2010年第七期儲蓄國債(電子式)。
(二)財政部于付息日和到期日前不少于一個工作日將國債利息或本金支付給各行,各行于付息日和到期日營業開始前將資金劃入投資者資金賬戶,以便投資者當日支取。
五、統計報表制度
發行期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應于規定的報表報送日下午3:00前,利用財政部內網系統或通過傳真方式,向財政部分別報送行政區內各行分支行的兩期國債累計發行數額。規定的報送日為:10月18日,10月22日,10月29日,各規定報送的累計發行數據截止日分別為:10月15日,10月21日,10月28日。
聯系人:李新宇
郵箱地址:“CN=李新宇/OU=國庫支付中心/O=MOF@MOF”
電 話:(010)68552232
傳 真:(010)68552232
發行期間,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市中心支行,應于規定報送日下午3:00前,利用中國人民銀行NOTES電子郵件系統或傳真方式,向中國人民銀行國庫局分別報送行政區內各行兩期國債累計發行數額(截止到對應數據截止日)。報送的有關規定同財政系統。
聯系人:高士成
郵箱地址:“$國庫局國債管理”
電 話:(010)66194426
傳 真:(010)66016442
中央國債公司應按照要求為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監控終端系統提供相關債權變動總量信息。
六、其他相關事宜
(一)中央國債公司和各行應按照兩期發行文件在各自系統完成債券參數注冊,維護好系統工作參數。
(二)各行應在報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備案的全部地區和網點開辦兩期國債的發售業務。
(三)各試點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要做好兩期國債的宣傳和咨詢工作。發行前應通過本地區有影響的媒體進行促銷宣傳,開通并公布咨詢熱線,張貼或發放官方宣傳材料,對兩期國債發行的相關政策,以及賬戶開立、債權托管、資金劃撥、購買程序等具體事宜提供咨詢服務。各銷售網點在發行前和發行中均須以明顯標志明示本網點銷售兩期國債,并配備專職人員對投資者提供現場咨詢服務,銷售結束時也須及時公示。
(四)各試點銀行辦理兩期國債發行銷售以及其他相關業務的營業時間以各行的實際營業時間為準。
(五)各行在辦理兩期國債非交易過戶、債權賬戶憑證掛失補辦和開立財產證明時,可以參照相關規定收取一定費用。
(六)各試點銀行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關于印發〈儲蓄國債(電子式)質押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銀發[2006]291號)辦理儲蓄國債(電子式)質押貸款業務。
(七)兩期國債發行費和辦理其他業務時收取的手續費,主要用于兩期國債發行中的宣傳、人員培訓、系統改造升級及優秀人員的獎勵。
各地財政廳局及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要嚴格按照通知要求,做好行政區內兩期國債銷售的監管工作,積極宣傳,認真檢查,保證兩期國債順利發行。
本通知未盡事宜,參照《儲蓄國債(電子式)管理辦法(試行)》(財庫[2009]73號)和《儲蓄國債(電子式)相關業務實施細則》(中債字[2009]51號)的規定執行。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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