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同意收取注冊計量師資格考試考務費和計量專業項目考核費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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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物價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申報注冊計量師資格考試收費標準的函》(人社部函[2010]4號)和質檢總局《關于請核定注冊計量師項目考核收費標準的函》(國質檢財函[2009]755號)收悉。經研究,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同意省級以上人事、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組織一、二級注冊計量師資格考試時,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所屬人事考試中心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收取注冊計量師資格考務費,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向考生收取注冊計量師資格考試費。
二、同意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組織一、二級注冊計量師計量專業項目考核時,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向考生收取計量專業項目考核費。
三、上述考務、考試和考核費的收費標準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另行制定。
四、收費單位應到指定的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并按財務隸屬關系分別使用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財政票據。
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所屬人事考試中心收取的注冊計量師資格考務費應全額上繳中央國庫,納入中央財政預算管理。具體繳庫辦法按照《財政部關于確認人事部收入收繳管理制度改革試點有關事宜的通知》(財庫[2003]121號)有關規定執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分別收取的注冊計量師資格考試費和計量專業項目考核費,應全額上繳省級國庫,納入省級財政預算管理,具體繳庫辦法按照省級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六、上述考務、考試和考核費收入在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中分別列第103類04款50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04目“考試考務費”和第103類04款16項“質量監督檢驗檢疫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08目“考試考務費”。支出由同級財政部門按照其履行職能的需要核定。
七、收費單位應嚴格按照批準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執行,不得自行增設收費項目和提高收費標準,并自覺接受財政、價格、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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