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中國政府審計簡史
中國的審計監督制度由來已久,淵遠流長。
――早在距今3000年前的西周時期,中國出現了帶有審計職能的官職――宰夫,這是國家審計的萌芽;
――秦漢實行“上計”制度,對經濟活動的監督有所加強;
――隋唐時期,在刑部之下設“比部”,建立了比較獨立的審計機構;
――公元992年,宋代設立審計院,是中國審計機構定名之始,“審計”一詞正式出現;
――元、明、清三代均未設立專門的審計機構,大部分審計職能并入御史監察機構;
――1911年辛亥革命以后,北洋政府和南京國民黨政府也先后設立了審計院,頒布了《審計法》。
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革命根據地也實行了審計監督制度。
――1932年,中央革命根據地成立了中華蘇維埃中央審計委員會;
――1934年,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政府頒布了《審計條例》,明確規定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審計機關的職權、審計程序、審計規則等。這是中央蘇區第一部完整的審計法律文獻。
1949年10月至1983年8月的34年間,我國一直未設立獨立的政府審計機關,對國家財政收支的監督工作主要由財政部門內部的監察機構完成。
――1982年12月4日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了我國實行審計監督制度;
――1983年9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成立,是國務院的組成部門,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也相繼設立審計機關,審計工作在全國范圍內逐步展開;
――1994年8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正式頒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1997年10月21日,國務院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
自1983年審計機關成立特別是《審計法》頒布實施以來,全國各級審計機關不斷建立健全審計法規,拓展審計領域,規范審計行為,探索審計方法,審計工作初步走上了法制化、制度化、規范化的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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