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期貨從業資格考試《法律法規》模擬題:判斷是非
判斷是非題(本題共40個小題,每題0.5分,共20分。正確的用A表示,錯誤的用B表示)
121.不以真實身份從事期貨交易的單位或者個人,交易行為符合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的,交易結果由期貨交易所承擔。( )
122.因實物交割發生糾紛的,交割倉庫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 )
123.社會保障金管理機構違反國家規定擅自運用資金的,對單位判處罰金,還要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負責人根據規定進行刑事處罰。( )
124.保證金是指期貨交易所按照規定標準交納的資金,用于結算和保證履約。( )
125.證券公司的工作人員不得進行期貨交易。( )
126.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期貨公司從事金融期貨結算業務實行監督管理。( )
127.如果聯系不上客戶,為了客戶的利益,證券公司可以代客戶下達交易指令。( )
128.只取得金融期貨經紀業務資格的期貨公司,可以向期貨交易所申請非結算會員資格。( )
129.期貨、現貨市場行情發生重大變化或者客戶可能出現風險時,證券公司及其營業部可以直接向客戶提示風險。( )
130.非結算會員的客戶申請或者注銷其交易編碼的,由非結算會員按照期貨交易所的規定辦理。( )
131.期貨公司借入次級債務的,可以將所借入的次級債務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比例計入凈資本。( )
132.期貨公司法定代表人對風險監管報表內容持有異議的,應當書面說明意見和理由,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也可以采取口頭形式直接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反映情況。( )
133.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不符合規定標準的,中國證監會責令期貨公司限期整改的,整改期限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 )
134.期貨從業人員對投資者服務結束或者離開所在期貨經營機構后,仍應當保守投資者或者原所在期貨經營機構的秘密。( )
135.為保護投資者利益,我國法律禁止期貨行業的一切競爭行為。( )
136.期貨從業人員違反規定,情節輕微,且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予以警告,警告應以公告形式發布。( )
137.根據《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規定,風險預警期間是3個月。( )
138.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應當按規定向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報送非結算會員及非結算會員客戶的相關信息。( )
139.期貨交易所為債務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凍結、劃撥期貨公司在期貨交易所保證金賬戶中的資金。( )
140.期貨公司應當報送月度和年度風險監管報表,其中在年度終了后的3個月內報送經具備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風險監管報表。( )
141.期貨公司向股東或者其關聯企業借入的具有次級債務性質的長期借款,可以在計算凈資本時將所借入的長期借款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比例計入凈資本。()
142.期貨公司計算凈資本時,不得將“期貨風險準備金”等有助于增強抗風險能力的負債項目加回。( )
143.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應當建立并執行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 )
144.非結算會員向期貨交易所支付的手續費,由期貨交易所從風險保證金賬戶中劃撥。( )
145.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應當按照期貨交易所的規定,建立并執行對非結算會員的限倉制度。( )
146.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根據需要可以向非結算會員收取結算擔保金。( )
147.未足額追加的客戶保證金應當按期貨交易所規定的保證金標準計算,應當包括已經記入“應收風險損失款”科目的客戶因穿倉形成的對期貨公司的債務。()
148.對于“不得高于”一定標準的風險監管指標,當風險監管指標達到規定標準的80%時,就屬于中國證監會設置的預警標準。( )
149.冒用他人身份從事期貨交易的個人,如果交易行為符合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的,該交易結果由被冒用人承擔。( )
150.證券公司不得利用客戶的交易編碼、資金賬號或者期貨結算賬戶進行期貨交易。( )
151.期貨公司授權非本公司人員從事期貨交易行為的,行為人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 )
152.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可以按照結算協議的約定對非結算會員的指令采取必要的限制。( )
153.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對于非結算會員應當使用同一賬戶,方便核算。( )
154.期貨經營機構的期貨業務輔助人員及其他人員,對知悉的投資者秘密信息等也負有保密義務。( )
155.期貨公司應當在每日交易閉市后為客戶提供交易結算報告。( )
156.因被迫執行違法違規指令但按照規定履行了報告義務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行政處罰。( )
157.《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是期貨業協會根據《期貨經營機構從業人員管理暫行辦法》制定的。( )
158.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期貨從業人員實行自律管理,負責從業資格的認定、管理及撤銷。( )
159.取得從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明的人員連續3年未在機構中執業的,在申請從業資格前應當參加協會組織的后續職業培訓。( )
160.協會應當不定期地向中國證監會報告期貨從業人員管理的有關情況。( )
答案
122.B【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規定,因實物交割發生糾紛的,期貨交易所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
123.B【解析】《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社會保障金管理機構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的,只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罰,實行單罰制。
124.B【解析】保證金是指期貨交易者按照規定標準交納的資金,用于結算和保證履約。
125.B【解析】證券公司從事介紹業務的工作人員不得進行期貨交易。
126.A【解析】參見《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第五條的規定。
127.B【解析】《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試行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證券公司不得代客戶下達交易指令。
128.A【解析】參見《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
129.B【解析】期貨、現貨市場行情發生重大變化或者客戶可能出現風險時,證券公司及其營業部可以協助期貨公司向客戶提示風險。
130.A【解析】參見《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
131.A【解析】參見《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
132.B【解析】《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期貨公司法定代表人對風險監管報表內容持有異議的,應當書面說明意見和理由,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
133.B【解析】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不符合規定標準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對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對不符合規定標準的情況和原因進行核實,并責令期貨公司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134.A【解析】參見《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第八條。
135.B【解析】《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第二十條規定,提倡同業公平競爭,嚴禁期貨從業人員從事不正當競爭行為。
136.B【解析】警告應當以警告信的形式向個人發出。
137.A【解析】《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優于預警標準并連續保持3個月的,風險預警期結束。
138.A【解析】參見《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四十七條的規定。
139.B【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九條規定,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為債務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凍結、劃撥期貨公司在期貨交易所或者客戶在期貨公司保證金賬戶中的資金。
140.A【解析】期貨公司應當報送月度和年度風險監管報表。期貨公司應當于月度終了后的7個工作日內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月度風險監管報表,在年度終了后的3個月內報送經具備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風險監管報表。
141.A【解析】參見《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
142.B【解析】期貨公司計算凈資本時,可以將“期貨風險準備金"等有助于增強抗風險能力的負債項目加回。
143.A【解析】參見《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
144.B【解析】《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非結算會員向期貨交易所支付的手續費,由期貨交易所從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期貨保證金賬戶中劃撥。
145.A【解析】參見《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
146.B【解析】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不得向非結算會員收取結算擔保金。
147.B【解析】未足額追加的客戶保證金應當按期貨交易所規定的保證金標準計算,不包括已經記入“應收風險損失款”科目的客戶因穿倉形成的對期貨公司的債務。
148.B【解析】中國證監會對風險監管指標設置預警標準。規定“不得低于”一定標準的風險監管指標,其預警標準是規定標準的120%,規定“不得高于”一定標準的風險監管指標,其預警標準是規定標準的80%。
149.B【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不以真實身份從事期貨交易的單位或者個人,交易行為符合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的,交易結果由其自行承擔。
150.A【解析】參見《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試行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
151.B【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規定,期貨公司授權非本公司人員以本公司的名義從事期貨交易行為的,期貨公司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
152.A【解析】參見《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
153.B【解析】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應當為每個非結算會員開立一個內部專門賬戶,明細核算。
154.A【解析】參見《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第八條的規定。
155.A【解析】《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六十條規定,期貨公司應當在每日交易閉市后為客戶提供交易結算報告。客戶應當按照期貨經紀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詢交易結算報告的內容。
156.A【解析】《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期貨從業人員違法違規的,中國證監會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但因被迫執行違法違規指令而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履行了報告義務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行政處罰。
157.B【解析】《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是中國證監會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制定的。
158.B【解析】《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中國期貨業協會依法對期貨從業人員實行自律管理,負責從業資格的認定、管理及撤銷。
159.B【解析】取得從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明的人員連續2年未在機構中執業的,在申請從業資格前應當參加協會組織的后續職業培訓。
160.B【解析】《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協會應當定期向中國證監會報告期貨從業人員管理的有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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