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區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醫師定期考核工作,加強對醫師執業的管理,提高醫師素質,保證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醫師定期考核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委托的機構或組織按照醫師執業標準對醫師的業務水平、工作成績和職業道德進行的考核。
醫師定期考核兩年一次。定期考核應當堅持客觀、科學、公平、公正、公開原則。
第三條 依法取得醫師資格,經注冊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的醫師,其定期考核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醫師定期考核分為執業醫師考核和執業助理醫師考核??己祟悇e分為臨床、中醫(包括中醫、民族醫、中西醫結合)、口腔和公共衛生。
第五條 衛生部主管全國醫師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其負責注冊的醫師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核機構或組織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委托符合條件的二級或縣級以上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或具有較為健全組織網絡的行業、學術組織(以下簡稱考核機構)承擔醫師定期考核工作。
考核機構的基本條件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確定,并報衛生部備案。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醫師定期考核的程序、過程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并可以對考核機構的考核結果進行抽查核實。
第八條 考核機構負責醫師定期考核的實施、考核結果評定,并向委托其承擔考核任務的衛生行政部門報告考核工作情況及醫師考核結果。
第九條 考核機構應當成立專門的考核委員會,該委員會應由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醫學專業技術人員和有關醫療衛生管理人員組成。
考核機構應當建立醫師考核的工作制度,保證考核工作規范進行。
第三章 考核方式及程序
第十條 醫師定期考核包括業務水平測評、工作成績和職業道德評定。
業務水平測評由考核機構負責,工作成績、職業道德評定由醫師所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負責。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于定期考核前60日公告定期考核時間和委托的考核機構。
第十二條 各級各類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對執業注冊地點在本機構醫師的工作成績、職業道德進行評定,在《醫師定期考核表》(內容及樣式由衛生部統一規定)上簽署評定意見,并于業務水平測評前30日報醫師注冊主管部門委托承擔定期考核任務的考核機構。
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對本機構醫師進行評定時應當與醫師年度考核和繼續醫學教育完成情況相銜接。
第十三條 考核機構應當先對評定意見進行復核,然后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對參加考核的醫師進行業務水平測評,并在《醫師定期考核表》上簽署意見。業務水平測評形式可以采用以下一種或幾種:
1、個人述職;
2、有關法律、法規、專業知識的考核或考試及技術規范的實際操作;
3、有關法律、法規、專業知識的考核或考試及技術規范的考試;
4、對其本人書寫醫學文書的檢查;
5、患者評價和同行評議;
6、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形式。
第十四條 考核機構綜合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對本機構醫師評定意見及業務水平測評結論做出考核結果,在《醫師定期考核表》上簽署意見,并于定期考核工作結束后30日內將醫師考核的結果報告被考核醫師的注冊主管部門備案,同時書面通知被考核醫師及其所在執業機構。
第十五條 醫師認為其與考核機構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考核客觀公正的,可以于考核之日起20日前向為其指定考核機構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重新指定考核機構的申請。理由正當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予以同意。
第十六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向考核機構提供參加考核醫師考核周期內的行政處理情況。
第十七條 在考核周期內,醫師的執業地點或執業范圍發生變更的,醫師應當參加現執業機構所在地的定期考核。同時提交原注冊主管部門出具的該醫師依法執業的證明材料,考核機構將此證明材料作為判定考核結果的依據之一。
第四章 考核結果
第十八條 考核結果分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績和職業道德、業務水平中任何一項不能通過評定或測評即為不合格。
第十九條 醫師在考核期間通過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或專業社會團體組織的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成績合格或通過晉升上一級專業技術職務考試,視其該考核周期中的業務水平合格,可僅考核工作成績和職業道德。
第二十條 如對考核結果有異議,被考核醫師在收到考核結果之日起30日內,可以向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復核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認為理由正當的,應在接到復核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醫師考核結果進行復核,并將復核意見書面通知醫師本人。
第二十一條 注冊主管部門應將考核結果記入《醫師執業證書》的“執業記錄”欄,并錄入醫師執業注冊信息庫。
第二十二條 考核不合格的,注冊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暫停執業活動3個月至6個月,并接受培訓和繼續醫學教育,暫停執業活動期滿,由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未承擔過該醫師培訓工作的考核機構考核,對考核合格的,允許其繼續執業;對考核不合格的,由注冊主管部門注銷注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該醫師在本考核周期內不得評優和晉升。
第二十三條 醫師在考核周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機構應當認定為考核不合格。
(一)造成一、二級醫療事故或在三級醫療事故中承擔完全或主要責任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考核的;
(三)未經所在單位或衛生行政部門批準,擅自在注冊地點以外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進行執業活動的;
(四)跨執業類別、執業范圍進行執業活動的;
(五)代他人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
(六)在醫療服務活動中索要或收受患者及其親友財物或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七)索要或收受醫療器械、藥品、試劑等生產、銷售企業工作人員給予的回扣、提成或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八)通過介紹病人到其他單位檢查、治療或購買藥品、醫療器械等收取回扣或提成的;
(九)擾亂考核秩序的;
(十)出具虛假醫學證明文件,參與虛假醫療廣告宣傳和藥品醫療器械促銷的;
(十一)違反《執業醫師法》有關規定,被行政處罰的。
(十二)考核周期內,經查實有5起以上患者或群眾關于其服務態度服務作風投訴的。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四條 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不按照本辦法對執業注冊地點在該機構的醫師進行考核或工作成績、職業道德評定以及弄虛作假的,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對醫療、保健機構暫緩校驗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對預防機構及其負責人予以通報批評。
第二十五條 考核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兩個考核周期以上的考核資格。
(一)不履行考核職責或者未按規定履行職責的;
(二)在考核工作中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行為的;
(三)在考核過程中顯失公平的;
(四) 拒絕接受衛生行政部門指導、檢查和監督或在監督檢查中不合格的。
(五)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考核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有關規定,弄虛作假、
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醫師以賄賂或欺騙手段取得考核結果的,衛生行政部門予以警告或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中醫、民族醫、中西醫結合醫療機構中醫師的考核工作由核準該醫療機構執業的衛生或中醫藥行政部門委托符合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或行業、學術組織按照本辦法組織實施。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業務水平包括醫師掌握醫療衛生管理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應用本專業的基本理論、基礎知識、基本技能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以及學習和掌握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術和新方法的能力。
本辦法所稱工作成績包括醫師執業過程中,遵守有關規定和要求,一定階段完成工作的數量、質量和政府指令性工作的情況。
本辦法所稱職業道德包括醫師執業中堅持救死扶傷,以病人為中心,及其思想品德、醫患關系、醫德醫風、依法執業狀況。
第三十條 醫師執業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本轄區醫療衛生工作的實際狀況制定。
第三十一條 國家實行醫師不良記錄制度。醫師執業注冊主管部門應及時將醫師違法違規違紀行為記入執業記錄。
第三十二條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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