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監理工程師質量控制:見證取樣與平行檢驗
第四章建設工程施工質量控制
第三節工程施工過程質量控制
見證取樣與平行檢驗
(一)見證取樣
見證取樣是指項目監理機構對施工單位進行的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及工程材料現場取樣、封樣、送檢工作的監督活動。
1.見證取樣的工作程序
(1)工程項目施工前,由施工單位和項目監理機構共同對見證取樣的檢測機構進行考察確定。對于施工單位提出的試驗室,專業監理工程師要進行實地考察。試驗室一般是和施工單位沒有行政隸屬關系的第三方。試驗室要具有相應的資質,經國家或地方計量、試驗主管部門認證,試驗項目滿足工程需要,試驗室出具的報告對外具有法定效果。
(2)項目監理機構要將選定的試驗室報送負責本項目的質量監督機構備案并得到認可,同時要將項目監理機構中負責見證取樣的專業監理工程師在該質量監督機構備案。
(3)施工單位應按照規定制定檢測試驗計劃,配備取樣人員,負責施工現場的取樣工作,并將檢測試驗計劃報送項目監理機構。
(4)施工單位在對進場材料、試塊、試件、鋼筋接頭等實施見證取樣前要通知負責見證取樣的專業監理工程師,在該專業監理工程師現場監督下,施工單位按相關規范的要求,完成材料、試塊、試件等的取樣過程。
(5)完成取樣后,施工單位取樣人員應在試樣或其包裝上作出標識、封志。標識和封志應標明工程名稱、取樣部位、取樣日期、樣品名稱和樣品數量等信息,并由見證取樣的專業監理工程師和施工單位取樣人員簽字。如鋼筋樣品、鋼筋接頭,則貼上專用加封標志,然后送往試驗室。
2.實施見證取樣的要求
(1)試驗室要具有相應的資質并進行備案、認可。
(2)負責見證取樣的專業監理工程師要具有材料、試驗等方面的專業知識,并經培訓
考核合格,且要取得見證人員培訓合格證書。
(3)施工單位從事取樣的人員一般應是試驗室人員或專職質檢人員擔任。
(4)試驗室出具的報告一式兩份,分別由施工單位和項目監理機構保存,并作為歸檔材料,是工序產品質量評定的重要依據。
(5)見證取樣的頻率,國家或地方主管部門有規定的,執行相關規定;施工承包合同中如有明確規定的,執行施工承包合同的規定。
(6)見證取樣和送檢的資料必須真實,完整,符合相應規定。
(二)平行檢驗
平行檢驗是指項目監理機構在施工單位自檢的同時,按有關規定、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約定對同一檢驗項目進行的檢測試驗活動。項目監理機構應根據工程特點、專業要求,以及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約定,對施工質量進行平行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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