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和辭退有區別嗎
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是用人單位發給勞動者告知其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和時間的文件,一般情況下由勞動者自己保留,除非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侵犯其合法權益而向勞動監察部門、仲裁、法院等部門進行維權時作為證據提交,用以證明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而辭退是用人單位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行為。
1、從通知形式上分析
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是一份持著平等溝通態度的通知形式,即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可在規定情形下向對方發出要求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辭退是單向的通知,即適用于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情形,具有強制性,從表面形式上來看勞動者處于一個較為弱勢的地位。
2、從賠償方式上分析
賠償規定不同。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的,公司一般不用支付補償與賠償。如需要進行賠償,按照勞務合同的約定進行賠償。不再適用勞動合同法關于違約解除賠償雙倍經濟補償金的規定。公司無過失性辭退的,需要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由于過失性原因辭退的,則不需要支付補償。
3、勞動者同樣具有主動解除勞務合同的權利
實踐生活中,不僅用人單位可以主動解除勞務合同,勞動者在以下情況發生時同樣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一)在試用期內的;(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以上情況發生時,勞動者均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合法離職要求。
由此看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和辭退二者還是存在區別的。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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