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環境影響評價師《導則與標準》地面水環境7
更新時間:2014-11-13 09:4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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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5年環境影響評價師正在備考,環球網校整理"2015年環境影響評價師《導則與標準》復習資料"供大家參考學習!祝您馬到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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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河口水質采樣斷面與取樣點設置的原則
當排污口擬建于河口感潮段內時,其上游需設置取樣斷面的數目與位置,應根據感潮段的實際情況決定,其下游同河流。取樣點的布設和水樣的對待與河流部分要求相同。
2.7.3湖泊、水庫水質取樣位置與采樣點設置的原則
(1)取樣位置的布設:
在湖泊、水庫中取樣位置的布設原則上應盡量覆蓋整個調查范圍,并能切實反映湖泊、水庫的水質和水文特點;取樣位置可以采用以建設項目的排放口為中心,沿放射線布設的方法。每個取樣位置的間隔可參考下表。

(2)取樣位置上取樣點的設置:
①大、中型湖泊與水庫:
平均水深小于10m時,取樣點設在水面下0.5m處,但距湖庫底不應小于0.5m;
平均水深大于等于10m時,首先應找到斜溫層。在水面下0.5m及斜溫層以下,距湖庫底0.5m以上處各取一個水樣。
②小型湖泊與水庫:
平均水深小于10m時,水面下0.5m,并距湖庫底不小于0.5m處設一取樣點;
平均水深大于等于10m時,水面下0.5m處和水深10m,并距底不小于0.5m處各取一個水樣。
(3)水樣的對待:
①小型湖泊與水庫,水深小于10m時,每個取樣位置取一個水樣;水深大于等于10m時,則一般只取一個混合樣,在上下層水質差距較大時,可不進行混合。
②大、中型湖泊與水庫,各取樣位置上不同深度的水樣均不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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