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自考公司法串講筆記(11)
第六章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義務與責任
第一節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一、積極條件
1、持股條件;
2、國籍條件;
3、身份條件;
4、年齡條件;
二、消極條件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
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富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第二節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
一、法理基礎
二、義務的內容
1、注意義務,又稱為善管義務、勤勉義務,是指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誠信地履行對公司的職責,在管理公司事務時,應當以一個理性的謹慎的人在相似情形下所應表現的勤勉和技能來履行起職責,以實現公司利益最大化。
2、忠實義務,又稱誠信義務,是指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進行經營管理和監督時,應以公司利益為己任,為公司最大利益履行職責;當自身利益與公司發生沖突時,應以公司利益為重。
忠實義務的細化規定:a.不得侵占公司財產;b.不得利用職務獲取非法利益;c.禁止越權使用公司財產;d.競業禁止義務;e.限制自我交易義務;f.篡奪公司機會禁止義務;g.禁止泄密公司秘密義務。
3、注意義務和忠實義務的區別:a.兩類義務的屬性不同:前者是職務能力,后者是誠實信用;b.兩類義務的功能不同:前者是追求最佳利益,后者是個人利益服從公司利益;c.兩類義務的判斷標準不同:前者由主觀分析,后者有客觀標準;d.責任形式不同:前者包括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后者僅是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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