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大學自考學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修訂稿)
根據江蘇省教育廳《關于江蘇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本科畢業生學位授予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蘇教考[2001]5號)及《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暫行規定》等文件精神,結合蘇州大學目前實際情況,特修訂本實施細則。
一、申請對象
蘇州大學自學考試主考專業本科畢業生。
二、授予條件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紀守法,品行端正。
(二)完成教學計劃的各項要求,學習成績優良,較好地掌握本學科的基礎理論、專業知識和基本技能。畢業論文(畢業設計)達到規定要求,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擔任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其中,非外語專業的學生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外語成績必須達到70分以上(含70分)方可申請學士學位。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理學位申請、不授予學士學位
(一)有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的言行,經教育仍不悔改者。
(二)受學校或任職單位記過以上(含記過)處分者。
(三)考試作弊者。
(四)畢業論文(畢業設計)未達75分以上者。
(五)自學考試相應的專業學位課程考試平均成績未達到70分者。
(六)非外語專業自學考試外語成績未達到70分者。
四、申請、授予程序
(一)考生于6月畢業的在當年10月,12月畢業的于次年3月向蘇州大學自學考試辦公室提出申請,由自考辦初審其畢業資格后送各單位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討論。符合條件過期未提出申請者作自動放棄論。
(二)各單位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將討論后的名單及有關材料送蘇州大學自學考試辦公室,由自考辦匯總后報教務處。
(三)教務處在審核各單位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上報的材料后,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授予學位人員名單。
(四)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通過后,由學校授予學士學位,并將授予情況報省學位委員會備案。
五、本細則從2012年7月1日后畢業的本科生起執行。蘇州大學自考學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修訂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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