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歧視:公務員難道就不是“職業”
2012年國家公務員考試拉下帷幕,針對此前國考被指存在嚴重就業歧視的說法,公務員局考試錄用司司長聶生奎稱,公務員(微博)考試是一項選拔考試,目的是選拔人才,它不是用來解決就業問題的,自然也就不存在所謂的就業歧視。(《新京報》11月28日)
11月20日,中國政法大學憲政研究所發布《2011年國家公務員招考中的就業歧視狀況調查報告》。報告顯示,調查的2011年國家公務員近萬個崗位,全部存在健康歧視和年齡歧視,此外招考還在政治面貌、性別、戶籍、地域等方面存在歧視性要求。這一消息曾引起輿論對公務員招考的強烈不滿。與此同時,不斷曝出的公務員招考中的體檢貓膩,更讓公眾質疑,健康歧視成了滋生公考黑幕的又一畸形土壤。
所有人都在迫切地等待一個官方回應,只是沒想到,在公務員局相關負責人看來,之前所有針對公考歧視和不公的質疑,原來都是個偽問題,只因為――公考從來就不是解決就業問題的,所以自然不存在就業歧視。
這個邏輯表明看來確實天衣無縫,只是這種因果關系的推理,卻只是一種簡單的詞語替換,而忽視了詞語本身的內在含義。我們不妨來分析一下,公務員考試的目的是選拔人才,而不是用來解決就業問題,那是不是就能等于說公務員考試不是一種就業途徑,考上公務員不是一種就業呢?這顯然說不通。公務員是一種職業,這是確定無疑的,即便這種職業對就職者提出了較高的職業要求,它在設定考試條件時,也應該只包括和職業技能本身有關的素養。而一個人的健康、年齡、性別、戶籍、政治面貌等,只要沒有職業本身所需的技能發生沖突,那在這些方面的任何要求,使得某些人不能與其他人一道參加這項職業的競爭的,就都屬于歧視。
其實,放在單個用人單位或組織來看,選撥、招聘人才的主要目的,都是為了滿足自身發展壯大的需要,沒有哪個企業選人只是為了解決就業問題。但我們能因為企業擺出這樣的理由,就不用《勞動法》來規范他們在招聘中的就業歧視行為嗎?這顯然不行。須知,競爭職業的機會的不均等,也是就業歧視的一種,這對企業選拔人才適用,放在公務員招考也一樣適用。
沒有什么職業是高人一等的,或者有著其他職業所不擁有的歧視豁免權。治國理政說到底,也是一種工作,這在現代法治社會早已成為一種共識和常識。公務員局以此來否認公考的就業歧視,其實更像是種狡辯,也是一種對其他職業的輕視。在這樣的管理思路下,還怎么讓我們期待公務員這一職業能從炙熱中恢復其作為一種普通職業的常態,公考的體檢貓膩等又怎么能得到管理部門的正視和解決?說到底,存不存在就業歧視,不是公務員局一個負責人的表態和解釋就能決定的,它更在于公眾對現實的體驗和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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