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國家公務員考試公司法之合伙企業法(1)
本法的重點多側重于以下四個方面:入伙、退伙制度;出資;合伙債務承擔及等。
【重點法條】
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法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各合伙人訂立合伙協議,共同出資、合伙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并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
第五條 合伙企業在其名稱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責任”字樣。
【意思分解】
我國《合伙企業法》確認的是商事合伙,而《民法通則》確立的是個人合伙,二者區別在于:
1、前者須進行設立登記,后者承認臨時合伙(本法第15條;
2、前者必備書面合伙協議,后者承認口頭協議效力;
3、前者是一企業,強調組織性,后者強調契約性;
4、前者的合伙人是自然人,后者的合伙人不僅包括自然人,還包括法人。
【重點法條】
第十六條 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合伙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
合伙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并在合伙協議中載明。
【意思分解】
1、特別注意合伙人可以勞務出資,這與公司股東的出資形式不同。
2、原法要求勞務出資的必須經過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同意,新法取消了此規定,但其評估辦法仍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
3、注意:合伙制度與公司比較起來,更加強調當事人意思自由,主要表現形式就是合伙協議,要高度重視合伙法關于合伙協議的相關規定。
【重點法條】
第三十八條 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
第三十九條 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四十條 合伙人由于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意思分解】
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這應試是一個基本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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