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寧夏基層政法機關定向招錄招生公告
根據中央政法委、中央組織部、教育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15個部委《關于印發<2009年政法干警招錄培養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政法[2009]21號)精神,經自治區基層政法機關定向招錄工作領導小組研究決定,今年我區基層政法機關定向招生培養、錄用公務員253 名。現將有關事項公布如下:
一、報考對象
(一)入伍前為寧夏戶籍的退役士兵;
(二)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09年應屆畢業生(含2007年、2008年畢業,戶籍和檔案仍保留在原學校未就業的畢業生);
(三)法院系統專科雙語班從寧夏戶籍的退役士兵、應屆高中畢業生或具有同等學歷的優秀青年、村干部中招錄。
二、報考基本條件
(一) 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 遵紀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沒有受過任何處分。
(三)退役士兵年齡須在25周歲以下(1984年7月15日以出出生);優秀青年、村干部須在28周歲以下(1981年7月15日以后出生)。
(四)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身體健康、體形端正、無明顯疤痕、無殘疾、無口吃、無重聽、無色盲。
(五)報考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的,須具有國民教育序列 法學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報考第二學士學位的,須具有國民教育序列本科學歷;報考專科及以上學歷起點本科的,須具有國民教育序列專科及以上學歷;報考專科的,須具有高中及以上學歷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
(六)報考人民警察職位的還應符合人民警察招錄條件。
(七)具備報考職位要求的資格條件。
三、下列人員不得報考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勞動教養、少年管教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三)在錄用單位工作不滿5年(含試用期)的新錄用的公務員。
(四)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四、報名方法、時間和要求
(一)報名采用網絡報名方式進行
(二)報名網站為寧夏人事考試中心網站
網址:http://www.nxpta.gov.cn
報名時間:7月28日8 時至8月3日18 時
(三)報名方法可登錄寧夏人事考試中心網站查詢。
(四)報名考務費繳納后即得到報名注冊確認。報名考務費待自治區物價局核定標準后由報考者按規定在網上繳納。
(五)農村特困大學生和城市低保人員憑《農村災民最低生活救助證》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免繳報名考務費。減免手續于8月1日至2日在寧夏人事考試中心(銀川市湖濱東街83號四樓)辦理。
(六)報名不受名額限制。報考人員只能報考一個單位的一個職位,不得兼報,否則報名無效。
(七)招考人數與相應職位人數比例不足5:1時,招錄機關可以通過調劑報名的辦法補充人選。調劑的報名辦法等具體事宜,在報名結束后,可以登錄寧夏人事考試中心網站查詢。
(八)8 月23日開始,報名人員在報名的網站上下載打印本人《準考證》。(遇到問題,可撥打電話0951-6198216、6198143或到寧夏人事考試中心咨詢)。
五、招錄單位、職位及資格條件要求和名額詳見《2009年寧夏回族自治區基層政法機關定向招錄職位一覽表》
六、考試方式和考試時間
(一)筆試
筆試包括公務員公共科目考試和教育入學考試。公務員公共科目考試內容為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和申論考試。教育考試科目由教育部根據國家統一高等院校入學考試模式,結合試點班特點按層次確定,報考專科的考生需參加文化綜合(歷史、地理、政治)的考試;報考專科及以上學歷起點本科和第二學士學位的考生需參加民法學的考試;報考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的考生需參加專業綜合I(刑法學、民法學)、專業綜合II(法理學、中國憲法學、中國法制史)的考試。考試范圍以中組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分別負責制定的《考試大綱》為準。請登錄教育部網站和國家公務員局網站(http://www.scs.gov.cn)查詢。
(二)考試時間及科目:
(三)筆試時間、地點:公務員公共科目考試為2009年8月29日;教育入學考試為8月30日。在寧夏銀川市統一進行。具體時間和考點按照《準考證》確定的為準。
(四)筆試成績的計算:按公務員公共科目筆試成績和教育入學筆試成績各占50%計算。對回族考生在其公務員公共科目筆試成績上增加10分;高學歷退役士兵考生,應征入伍的高校畢業生退役后的考生,教育考試筆試成績總分加10分。既是回族又是應征入伍的高校畢業生累計加分不超過15分。
筆試成績通過寧夏人事考試中心網站查詢
(五)確定擬進入面試人員名單:按照每個職位報考人員的筆試總成績依次按高分到低分按1 :3的比例確定擬進入面試人員名單并公布。
(六)資格復審:招考基本條件和職位資格條件由招錄單位負責審核,退役士兵的資格條件由民政廳負責審核,學歷條件統一由教育廳負責審核。資格復審不合格者依次遞補。資格復審時報考人員須提供以下材料:
1、資格復審擬進入面試人員持相關證件,根據所報考職位,分別到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自治區公安廳、自治區司法廳進行資格復審。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畢業生須提供本人身份證、畢業證書、擇業通知書(派遣證) ,2007年、2008年畢業生還須提供本人戶籍和檔案仍保留在原學校未就業的證明; 高中畢業生或具有同等學歷考生須提供本人身份證、畢業證書,其中,村干部還須提供鄉(鎮)黨委和縣(市、區)委組織部門的證明,優秀青年須提供所在單位或鄉(鎮)黨委、街道黨工委出具并經縣(市、區)團委核準的證明;退役士兵須提供本人身份證、畢業證書、退伍證、戶口簿。
2、未按時進行資格復審的人員,視為自動放棄面試資格;資格復審不合格的,取消其面試資格。
(七)面試
1、面試內容:面試主要測試其政治思想水平、綜合分析能力、邏輯思維能力、反映適應能力、語言表達能力、精神、氣質、舉止等方面的基本素質。
2、面試時間:屆時由自治區各招錄單位通知取得面試資格的考生。
3、面試工作根據《寧夏回族自治區公務員錄用暫行辦法》規定統一組織實施。
(八)考生考試總成績計算:按筆試和面試成績從高到低的順序,依一定比例確定。
1、筆試成績計算公式為:
筆試總成績=(行政職業能力測驗成績+申論成績)÷3×50%+ (教育考試總成績÷ )×50%。
2、考生總成績計算公式為:
考生總成績=筆試成績×60%+面試成績(100分)×40%
七、體檢考察
(一)根據考生考試總成績,按照報考職位由高到低的順序,按錄取1:1的比例(報考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職位的擬錄取人選按1 :2的比例)確定體檢考察人員名單。體檢或考察不合格者依次遞補。遞補時間截至在10月10日結束。
(二) 體檢按照人事部、衛生部頒布的《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和《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用)》,由自治區各招錄單位負責組織,在自治區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定的醫院進行。(報考人民警察職位按照《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檢項目和標準》執行)。體檢費用由被體檢考生承擔。
(三)考察工作由自治區招錄單位負責實施。按《寧夏回族自治區公務員錄用考核暫行辦法》的要求和程序進行,著重考察考生思想品德、現實表現和有關情況以及報名時提供的本人情況是否真實等。
八、錄取
(一)報考法學碩士職位的,按1:2的比例推薦給招錄院校,由招錄院校按職位進行復試。復試合格的擬錄取人員向社會公示,無合格人員的,取消該職位。
(二)報考其他職位的,按1:1的比例確定擬錄取人選,并向社會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由自治區招錄辦將錄取名單通知相關培養院校和教育部門,由相關院校按名單下發錄取通知書。
九、相關政策
(一)辦學層次、學制及培養模式
1、 專科教育
面向本區縣級以下基層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通過注重實戰的政法高等職業教育模式,培養政治素質高、實戰能力強的政法應用型人才。
試點班面向軍隊已退役士兵招生,實行高中及以上學歷起點的專科教育模式,學制2年,其中到基層政法機關實習不少于半年,對符合畢業條件的學生頒發專科畢業證書。
2、本科教育
通過專科及以上學歷起點本科和第二學士學位教育,主要面向基層公安、檢察、法院、監獄等政法機關,培養本科層次的應用型、復合型政法人才。
試點班采取專科及以上學歷起點本科和第二學士學位教育模式,學制2年,其中到基層政法機關實習不少于半年,完成規定學業的學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頒發本科畢業證書和授予學士學位。
3、研究生教育
通過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為基層法院、檢察院培養研究生層次的政法人才。
試點班采取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的培養模式,以法學本科及以上學歷為起點,學制2年,在完成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方案要求的基礎上,重點加強知識應用和職業技能的訓練。在校期間安排1年理論教學,1年的實踐教學,其中半年時間到實務部門實習。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課程考試合格且論文答辯通過者,頒發碩士研究生畢業證書并授予法律碩士專業學位。
定向到縣(市)級以下法院、檢察院和各學歷層次的試點班學生(不包括法警),在校期間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實行單獨取得資格政策。
試點班在專業和課程設置上,突出政法實務方面的教學、實訓內容。在培養模式上,以政法業務綜合素質培養為基礎,以職業精神、基本技能和專業能力教育培養為核心,探索教、學、練、戰一體化的教學模式。
(二)在校管理和畢業錄用
1、被錄取人員到相關院校報到時,務必與培養院校、定向單位及自治區政法機關簽訂定向培養協議書,接受培養。被錄取的退役士兵,由民政部門統一明確相關優撫政策。被錄取的高校應屆畢業生,戶口應遷入錄取學校。試點班學生在校期間按學生管理規定管理,應嚴格遵守院校各項規章制度。
2、試點班學生在校期間免收學費,并發給生活補助費。生活補助費的發放和標準按照財政部行[2008]459號文件規定執行。
3、對于合格學生,所在院校按原確定的招錄單位進行派遣,并將其檔案和戶口轉至相關單位,學生到定向單位報到后,由招錄單位按規定權限和程序辦理公務員錄用手續。在校學習期間不合格或者畢業時未獲得相應學位學歷的人員,以及畢業時不符合相應職位資格條件要求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國家不負責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擇業。同時,一次性退還享受的補助費(包括學費和生活補助費),違約不到定向單位工作的畢業生,不得錄用到其它黨政機關及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并將情況記入考生誠信檔案,并應在違約處理決定公布后1個月內,一次性退還所享受的教育費用和補助費(包括學費、培養費和生活補助費),并繳納該費用50%的違約金。
(三)關于服務年限
試點班學生畢業到定向單位工作,研究生層次的需服務滿5年,本科層次的滿7年,專科層次的滿9年,方可交流。
十、其他
(一)報名時,凡與定向招錄單位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所列親屬關系的報考人員,必須回避。
(二)報考人員須根據本人條件,嚴格按照職位資格條件要求選報職位,并且如實填報個人情況。對于弄虛作假、隱瞞真實情況或不符合職位條件要求的,一經發現,即取消其報名資格或宣布考試成績無效,由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報考人員負責。
(三)對在服役期間榮立個人三等功以上獎勵的已退役士兵,在總成績相同時優先錄用。對報考南部山區條件特別艱苦地區基層政法崗位的退役士兵,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
(四)招錄工作的監督按《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家公務員錄用監督暫行辦法》執行。由自治區人大,政協、紀檢、監察等部門組成的監督小組實施監督。
(五)嚴肅考風考紀。凡違反考試錄用紀律的,按照自治區黨委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從嚴處理公務員錄用考試違規違紀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寧人社發[2009]92號)嚴肅處理。
(六)本次招考工作有關方面的政策,由自治區基層政法機關定向招錄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電話0951-6041679 0951-5099005
附件:
2009年寧夏回族自治區基層政法機關定向招錄職位一覽表.xls
自治區基層政法機關定向招錄工作領導小組
二○○九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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