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設計之商店設計第四章
第一節 防火
第1條 商店建筑防火與疏散設計,除應符合防火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本章各項規定。
第2條 商店的易燃、易爆商品庫房宜獨立設置;存放少量易燃、易爆商品庫房如與其它庫房合建時,應設有防火墻隔斷。
第3條 專業商店內附設的作坊、工場應限為丁、戊類生產,其建筑物的耐火等級、層數和面積應符合防火規范的規定。
第4條 綜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h的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50h的非燃燒體樓板與其它建筑部分隔開;商店部分的安全出口必須與其它建筑部分隔開。
注:多層住宅底層商店的頂樓板耐火極限可不低于1h。
第5條 商店營業部分的吊頂和一切飾面裝修,應符合該建筑物耐火等級規定,并采用非燃燒材料或難燃燒材料。
第6條 大中型商業建筑中有屋蓋的通廊或中庭(共享空間)及其兩邊建筑,各成防火分區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當兩邊建筑高度小于24m則通廊或中庭的最狹處寬度不應小于6m,當建筑高度大于24m則該處寬度不應小于13m;
二、通廊或中庭的屋蓋應采用非燃燒體和防碎的透光材料,在兩邊建筑物支承處應為防火構造;
三、通廊或中庭的自然通風要求應符合第3.1.10條的規定。
當為封閉中庭時應設自動排煙裝置;
四、通廊或中庭的消防設施應符合防火規范的規定。
第7條 商店建筑內如設有上下層相連通的開敞樓梯、自動扶梯等開口部位時,應按上下連通層作為一個防火分區,其建筑面積之和不應超過防火規范的規定。
第8條 防火分區間應采用防火墻分隔,如有開口部位應設防火門窗或防火卷簾并裝有水幕。
第二節 疏 散
第1條 商店營業廳的每一防火分區安全出口數目不應少于兩個;營業廳內任何一點至最近安全出口直線距離不宜超過20m。
注:小面積營業室可設一個門的條件應符合防火規范的規定。
第2條 商店營業廳的出入門、安全門凈寬度不應小于1.40m,并不應設置門檻。
第3條 商店營業部分的疏散通道和樓梯間內的裝修、櫥窗和廣告牌等均不得影響設計要求的疏散寬度。
第4條 大型百貨商店、商場建筑物的營業層在五層以上時,宜設置直通屋頂平臺的疏散樓梯間不少于2座,屋頂平臺上無障礙物的避難面積不宜小于最大營業層建筑面積的50%。
第5條 商店營業部分疏散人數的計算,可按每層營業廳和為顧客服務用房的面積總數乘以換算系數(人/┫)來確定:
第一、二層,每層換算系數為0.85;
第三層,換算系數為0.77;
第四層及以上各層,每層換算系數為0.60。
第6條 商店營業部分的底層外門、樓梯、走道的各自總寬度計算應符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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