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電氣工程師勘察設計企業資質管理規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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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一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實施統一的監督管理。國務院鐵道、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有關部門配合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相應的行業資質進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產業等有關部門配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相應的行業資質進行監督管理。
任何部門、任何地區不得采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外的其他資信、許可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準入限制。
第二十二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實行年檢制度。資質年檢主要對是否符合資質標準,是否有質量、安全、市場交易等方面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檢查。
資質年檢結論分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第二十三條 工程勘察乙級資質、工程勘察勞務資質、建筑工程設計乙級資質和其他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丙級以下資質(包括丙級)由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年檢。
工程勘察甲級、建筑工程設計甲級資質及其他工程設計甲、乙級資質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年檢。年檢結果為合格的應當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年檢意見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應當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年檢結論。
第二十四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年檢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企業在規定時間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資質年檢申請。
(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企業資質年檢申請后40日內對資質年檢作出結論,或者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年檢意見。
第二十五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的資質條件符合資質標準,且在過去一年內未發生本規定第十九條所列行為的,資質年檢結論為合格。
第二十六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的資質條件中,技術骨干總人數未達到資質分級標準,但不低于資質分級標準的80%,其他各項均達到標準要求,且在過去一年內未發生本規定第十九條所列行為的,年檢結論為基本合格。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的資質年檢結論為不合格:
(一)企業的資質條件中技術骨干總人數未達到資質分級標準的80%;
(二)企業的資質條件中主導工藝、主導專業技術骨干人數,各類注冊執業人員數不符合資質標準的;
(三)第(一)、(二)項以外的其他任何一項資質條件不符合資質標準的;
(四)有本規定第十九條所列行為之一的。
已經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降低資質等級處罰的行為,資質年檢中不再重復追究。
第二十八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年檢不合格或者連續兩年基本合格的,應當重新核定其資質。新核定的資質等級應當低于原資質等級;達不到最低資質等級標準的,應當取消其資質。
第二十九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連續兩年資質年檢合格,方可申請晉升資質等級。
第三十條 在資質年檢通知規定的時間內沒有參加資質年檢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其資質證書自行失效,且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資質。
第三十一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變更企業名稱、地址、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等,應當在變更后的一個月內,到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其中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企業除企業名稱變更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外,企業地址、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的變更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辦理結果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在領取新的資質證書的同時,應當將原資質證書交回發證機關。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因破產、倒閉、撤銷、歇業的,應當將資質證書交回發證機關。
第三十三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遺失資質證書的,應當在公眾媒體上聲明作廢。
第三十四條 院校所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聘請在職教師從事勘察設計業務的,應當實行定期聘任制度。教師定期聘用人數不得超過企業技術骨干人員總數的30%,聘期不少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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