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規劃師輔導:行政許可的問答(1)
問:什么是行政許可?行政許可的特征是什么?
答: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行使的一項重要權力,它涉及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行政權力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的關系,涉及行政權力的配置及運作方式等諸多問題。行政許可法將“行政許可”界定為: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一般而言,行政許可具有以下特征: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管理性的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對社會實施的外部管理行為。行政許可是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申請產生的行政行為,無申請則不產生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是準予行政相對人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答 行政許可的特征:
1 是一種依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2是一種采用辦法許可證、執照等形式的要式行為;3是行政主體賦予相對方某種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行為。
問:行政許可的種類?
答:根據行政許可在性質、功能、適用事項等方面的不同特點,將行政許可可劃分為普通許可、特許、認可、核準、登記五大類:
(1)普通許可。是行政機關確認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住址是否具備從事特定許可活動的條件的許可方式。是實踐運用中運用最廣泛的一種行政許可。其適用于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比如,集會游行示威法規定的集會游行示威許可、商業銀行法規定的商業銀行設立許可、藥品管理法規定的藥品經營許可、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的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等。
(2)特許。是行政機關代表國家向被許可人授予某種權利的許可方式,主要適用于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公共資源的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比如,海域使用管理法規定的海域使用許可、無線電管理條例規定的無線電頻率許可、水污染防治法規定的排污許可等。主要功能是分配稀缺資源。
(3)認可。是行政機關確定申請人是否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的許可方式,主要適用于確定申請人是否具備從事提供公眾服務并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所必需的信譽條件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比如律師資格。
(4)核準。是行政機關對某些事項是否達到特定技術標準、技術規范作出判斷的許可方式,主要適用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安全、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施、設備、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比如,消防驗收、動植物進出境檢疫。
(5)登記。是行政機關確立企業或者其他組織主體資格的許可方式。比如工商企業注冊、社團登記等。
問:行政許可設定和實施的基本原則是什么?
答:行政許可法確立了行政許可設定和實施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
(一)合法原則。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都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進行。
(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
(三)便民原則。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許可過程中,應當減少環節、降低成本,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四)救濟原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申請行政復議權、提起行政訴訟權和申請國家賠償權。
(五)信賴保護原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除非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確需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但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問:《行政許可法》對政府工作提出了哪些新要求?
答:《行政許可法》的頒布施行,標志著我國政府對經濟社會事務的管理走向制度化、規范化、法制化,對政府管理理念、管理職能、管理體制、管理方式以及政府工作人員的管理行為,都將產生重大影響。
該法主要對政府提出了以下新的要求:第一,行政許可設定要于法有據。第二,行政許可管理要公開透明。第三,行政許可服務要便民快捷。第四,行政許可權力要與責任掛鉤、與利益脫鉤。第五,行政許可實施要強化監督檢查。
問:哪些單位可以實施行政許可?
答: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可以實施行政許可的單位有:
1、具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政府和政府所屬部門都屬于行政機關,但并非所有的行政機關都能夠實施行政許可。只有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才有權實施行政許可。
2、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是指承擔著管理公共事務的責任的組織,如醫院、學校、圖書館以及一些公用事業機構等。這類組織經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授權,也可以實施行政許可。
3、受委托的行政機關。一些行政機關雖然具有行政許可權,但囿于某方面原因,可能無法有效實施行政許可。此種情況下,這部分行政機關可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委托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
問:行政許可如何辦理?
答:《行政許可法》規定:對行政許可需要行政機關內設的多個機構辦理的,該行政機關應當確定由一個機構統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比如:某項行政許可涉及到林業局的幾個處室,則林業局應當確定由其中一個處室來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并負責送達行政許可的決定。
行政許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兩個以上部門分別實施的,本級人民政府可以由確定一個部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該部門受理后要轉告有關部門分別提出意見后統一辦理,或者組織有關部門聯合辦理、集中辦理。比如某項行政許可涉及縣級人民政府的建設、環保和國土資源三個部門,則縣級人民政府可以交由建設部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建設部門受理后要轉告環保、國土資源部門分別提出辦理意見,或者組織環保、國土資源部門聯合辦理行政許可,或是集中辦理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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