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規劃師|如何查處國土空間規劃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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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自然資源廳印發規范通知頁面
據湖北省自然資源廳官網消息,該廳已于7月底印發《湖北省自然資源廳立案查處自然資源違法行為工作規范》,對省廳立案查處自然資源、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重大違法行為的范圍、工作程序和內容進行規范。
也就是說,國土空間規劃重大違法行為,是立案查處的重點領域。
湖北省廳這個工作規范提到,自然資源、國土空間規劃、測繪違法案件管轄以屬地管轄為原則,原則上由違法行為所在地的市、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管轄,省廳管轄全省范圍內重大、復雜和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管轄的案件。
湖北省廳具體管轄以下4種類型案件:
1.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省廳管轄的自然資源、國土空間規劃、測繪違法案件;2.省委省政府、自然資源部要求省廳管轄的自然資源、國土空間規劃、測繪違法案件;3.跨市級行政區域的自然資源、國土空間規劃、測繪違法案件;4.省廳認為應當由其管轄的自然資源、國土空間規劃、測繪違法案件,具體是指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上報、其他部門移送以及執法監督工作中發現下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立案但未立案造成重大影響的違法行為,經省廳批準立案查處的案件。
根據湖北省廳這個工作規范,立案查處的工作程序是:立案-調查取證-案情分析和調查報告-案件審理-法制審核-形成處理決定-實施處理決定-執行-結案。
無獨有偶,廣東省自然資源廳也于同月印發《廣東省自然資源廳立案查處自然資源違法行為工作規范》,其內容框架與湖北省廳這個工作規范大體相似。

廣東省廳立案查處工作規范中的工作流程圖
上述湖北、廣東兩地印發的立案查處工作規范,其上位依據之一是原國土資源部于2014年印發的《國土資源違法行為查處工作規程》。原國土資源部也曾據此制定《國土資源部立案查處國土資源違法行為工作規范(試行)》,其內容框架也大體相似。只是自然資源部組建成立后,仍沿用原國土資源部工作規范。
關于湖北省廳這個工作規范的具體內容,在此不再贅述。以下為《湖北省自然資源廳立案查處自然資源違法行為工作規范》全文:
湖北省自然資源廳
立案查處自然資源違法行為工作規范
為規范湖北省自然資源廳(以下簡稱“省廳”)本級立案查處自然資源領域違法行為工作,明確省廳立案查處的范圍、工作程序和內容,規范執法行為,提升執法效能,依據《土地管理法》《礦產資源法》《測繪法》《城鄉規劃法》《行政處罰法》《中共中央辦公廳關于印發〈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向紀檢監察機關移送問題線索工作辦法〉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制定本規范。
一、適用范圍
省廳立案查處自然資源、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重大違法行為,適用本規范。
二、工作要求和流程
省廳立案查處違法行為,應當遵循依法、規范、嚴格、公正、文明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依據正確、程序合法、處理適當、公開透明;應全面落實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互聯網+監管”制度,規范行政處罰,提高執法效能;要將違法主體納入社會信用體系,積極推進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堅決打擊違法犯罪行為。
省廳立案查處違法行為,應當按照立案、調查取證、案情分析和調查報告、案件審理、法制審核、形成處理決定、實施處理決定、執行、結案的工作流程進行。具體工作由省廳執法監督處組織實施,其他處室(單位)按照職能職責配合辦理;相關市、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積極配合。
三、立案
(一)案件管轄范圍。
自然資源、國土空間規劃、測繪違法案件管轄以屬地管轄為原則,原則上由違法行為所在地的市、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管轄。省廳管轄全省范圍內重大、復雜和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管轄的案件,具體包括:
1.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省廳管轄的自然資源、國土空間規劃、測繪違法案件;
2.省委省政府、自然資源部要求省廳管轄的自然資源、國土空間規劃、測繪違法案件;
3.跨市級行政區域的自然資源、國土空間規劃、測繪違法案件;
4.省廳認為應當由其管轄的自然資源、國土空間規劃、測繪違法案件,具體是指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上報、其他部門移送以及執法監督工作中發現下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立案但未立案造成重大影響的違法行為,經省廳批準立案查處的案件。
(二)立案呈批。
對需要由省廳立案查處的違法行為,應當先行組織對違法基本事實進行核查。經核查,發現符合以下條件的違法行為,報廳領導批準后立案:
1.有明確的行為人;
2.有違反自然資源、國土空間規劃、測繪管理法律法規的事實;
3.依照自然資源、國土空間規劃、測繪管理法律法規應當追究法律責任;
4.違法行為沒有超過追訴時效;
5.符合省廳立案管轄范圍。
經核查,發現違法事實不存在,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違法狀態已消除的,報廳領導批準后,可以不予立案。
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呈批前,應向廳領導提交《立案呈批表》或者《不予立案呈批表》,附初步核查報告,廳領導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決定。
(三)確定承辦人員。
省廳決定立案查處的,應當確定至少2名案件承辦人員,案件承辦人員應當具備執法資格。根據工作需要,執法監督處可以統一協調廳內人員,也可以抽調市、縣自然資源執法人員參加省廳立案查處工作。
案件承辦人員具體組織實施案件調查取證、起草相關法律文書、提出處理建議、撰寫案件調查報告等。
四、調查取證
(一)取證要求。
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應當不少于2人,應當向被調查人出示執法證件,并佩戴執法記錄儀。
案件承辦人員按照《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辦法》《國土資源違法行為查處工作規程》中的證據收集要求,收集與案件相關的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詢問筆錄、現場勘測筆錄、鑒定結論等證據。
(二)調查中止或者調查終止。
1.調查中止。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承辦人員應當填寫《中止調查決定呈批表》,征求廳相關處室(單位)意見,按程序報廳領導批準后,中止案件調查。
(1)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致使案件暫時無法調查的;
(2)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3)需要公安、檢察機關、其他行政機關、組織的決定或者結論作為前提,但尚無定論的;
(4)當事人下落不明致使調查證據不足的;
(5)需要調查中止的其他情形。
案件中止調查的情形消除后,應當及時恢復調查。
2.調查終止。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承辦人員應當填寫《終止調查決定呈批表》,征求廳相關處室(單位)意見,按程序報廳領導批準后,終止案件調查。
(1)立案后,調查發現違法事實不成立的;
(2)違法行為已過行政處罰追訴時效的;
(3)不屬于省廳管轄,需要向其他部門移送的;
(4)因不可抗力致使案件無法調查處理的;
(5)需要調查終止的其他情形。
五、案情分析和調查報告
在調查取證的基礎上,案件承辦人員對收集的證據進行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審查,梳理和認定違法事實,研究確定違法性質和法律適用。其間,可以根據需要征求廳相關業務處室(單位)或其他單位的意見。
在調查取證和案情分析基礎上,起草《自然資源違法案件調查報告》,提出明確具體的處理建議和行政處罰建議。
六、案件審理
《自然資源違法案件調查報告》經內部審核后,提交廳專題會議審理。
廳專題會由分管廳領導主持,執法監督處根據案件情況需要確定參會人員,并指定專人記錄。審理會上,案件承辦人員介紹案件情況,對違法事實、案件定性、處理意見和法律適用等作出說明;參會人員就案件有關問題進行提問和討論,案件承辦人員進行解答或者補充說明;會議主持人總結形成審理意見;會議記錄人員如實記錄參會人員意見和審理意見,制作《違法案件審理記錄》,參會人員簽字后,報會議主持人審簽。
根據審理意見,案件承辦人員對《自然資源違法案件調查報告》進行修改完善。
七、法制審核
按照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規定及相關程序,將《自然資源違法案件調查報告》提交廳法規處進行法制審核。按照法制審核意見,案件承辦人員對《自然資源違法案件調查報告》進行修改完善。
八、形成處理決定
經案件審理和法制審核,完善《自然資源違法案件調查報告》形成統一的案件處理意見建議后,制作《違法案件處理決定呈批表》,經相關處室(單位)會簽后,報廳領導審簽。廳領導認為案件特別復雜、重大,應當提交廳務會審議的,按程序提交廳務會進行案件審議,審議通過后形成最終案件處理決定。
九、實施處理決定
(一)行政處罰。
決定給予行政處罰的,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行政處罰告知和行政處罰聽證告知。違法行為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依法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提出陳述和申辯的,由執法監督處進行復核。行政處罰應當依法舉行聽證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當事人申請聽證的,由執法監督處按照聽證規定組織聽證。
2.行政處罰決定書。當事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的,或者陳述、申辯、聽證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不成立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經廳領導簽發后送達當事人。經陳述、申辯或者聽證,需要修改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按照程序調整或者重新作出處罰決定。
3.行政處罰作出時限。省廳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如需延長,應當報廳領導批準。
(二)行政處理。
對決定給予行政處理的,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行政處理告知。制作《行政處理告知書》并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提出陳述和申辯的,由執法監督處進行復核。
2.行政處理決定書。當事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陳述、申辯的,或者陳述、申辯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不成立的,制作《行政處理決定書》,經廳領導簽發后送達當事人。經陳述、申辯,需要修改擬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的,按照程序調整或者重新作出處理決定。
(三)移交移送案件。
對案件需要追究責任人責任或者涉嫌犯罪,決定向有關機關移送問題線索或者案件的,起草《問題線索移送書》或者《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報廳領導審簽后,按照規定移送移交相應的紀檢監察、任免機關或者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
發現有應當移送紀檢監察機關的問題線索的,按照《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向紀檢監察機關移送問題線索工作辦法》有關規定,在形成處理決定后15個工作日內,辦理問題線索移送手續。
(四)撤銷立案決定。
對違法事實不成立或者違法行為已過行政處罰追訴時效,決定撤銷立案決定的,填寫《撤銷立案決定呈批表》,報廳領導批準。
(五)不予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理。
對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性后果、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理的,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理決定,按程序辦理結案手續。
(六)移送有管轄權機關。
立案后調查發現案件不屬于省廳管轄范圍的,經廳領導批準后,移送有管轄權機關,按程序辦理結案手續。
十、執行
(一)主動公開處罰、處理決定。
省廳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理決定生效后,按照行政執法公示制度有關規定和程序,7個工作日內主動在廳門戶網站公示,接受社會監督,督促違法當事人自覺履行。
(二)行政處罰和行政處理決定的執行。
當事人應當按照《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理決定書》的要求自覺履行相應條款。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或行政處理決定不服,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程序辦理。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省廳可以依照《行政強制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強制執行前,應按規定制作《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催告書》并送達當事人。
(三)督促執行。
根據案件情況,省廳可以要求有關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跟蹤督辦行政處罰、行政處理決定的執行情況,也可以函告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請求協助督辦行政處理決定執行情況。
(四)執行結果公示。
案件行政處罰、行政處理決定執行完畢后,按照行政執法公示制度有關規定和程序,7個工作日內主動在廳門戶網站公示案件處理結果。
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通過其他媒體進行報道。
(五)信息錄入“互聯網+監管”。
案件行政處罰決定執行完畢后,按照國家“互聯網+監管”系統監管數據標準,及時在系統中錄入案件監管信息。
十一、結案
(一)結案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結案:
1.案件已經移送管轄的;
2.終止調查的;
3.決定不予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理的;
4.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行政處理決定執行完畢的;
5.行政處罰決定終結執行的;
6.已經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人民法院受理的。
涉及需要移送有關部門追究刑事責任、行政紀律責任的,結案前應當已經依法移送。
(二)結案呈批。
符合結案條件的,填寫《結案呈批表》,報廳領導批準后結案。
(三)立卷歸檔。
結案后,案件承辦人員將辦案過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及時裝訂成卷,交由廳檔案室歸檔保存。案卷分為正卷和副卷,正卷主要為案件查處過程中制作的法律文書和收集的證據材料等,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經申請可以查詢、復制,副卷主要為內部呈批材料等,不對外公開。
十二、附則
本規范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規范中涉及的法律文書格式參照《國土資源違法行為查處工作規程》規定的法律文書格式執行。各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參照本規范實施本地區立案查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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