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規劃師|新《土地管理法》知識百問--第二十三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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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什么是土地征收制度?土地征收的特征有哪些
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并依法給予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制度。
土地征收的特征有四個:一是土地征收具有法定性,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遵循法定程序;二是土地征收具有強制性,土地征收本身是政府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具有明顯的行政強制性,并不以被征收者的同意為前提條件;三是土地征收的目的和前提,必須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四是土地征收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68、《土地管理法》對土地征收審批權限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我國土地征收的審批權限只有兩級: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
由國務院批準征收的土地包括:① 永久基本農田;② 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 頃的;③ 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征收上述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2019年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刪去省級政府批準征收土地后“并報國務院備案”的原有規定,簡化了省級審批的程序和內容。
69、《土地管理法》對土地征收程序方面做了哪些新規定
2019 年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從充分保護被征地農民參與權、監督權和話語權等方面,對土地征收程序進行了重大改革。將批后公告改為批前公告,增加了土地現狀調查和信息公示、聽證會、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等地方政府申請征收土地的前置條件。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在申請征收土地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首先要完成以下工作:
①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②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③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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