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規劃師|新《土地管理法》知識百問--第六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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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如何確定集體土地的經營、管理代表
集體土地的經營、管理代表也就是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行使代表,根據《物權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規定, 集體土地經營、管理的代表,根據農民集體的不同形式予以確定。一是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二是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 理;三是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17、什么是土地使用權,有哪些主要特征
土地使用權,是指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在法律所允許的范圍內對依法交由其使用的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及依法處分的權利。根據我國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可以分離的基本原則,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從所有權中分離出使用權,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土地使用權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土地使用權是基于法律的規定而產生的;二是土地使用權是在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基礎之上派生出來的一種權利;三是土地使用權是一種對土地的 直接占有支配權;四是土地使用權具有一定的穩定性,例如,通過出讓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使用期限為 40~70 年,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 30~70 年。值得注意的是,在《物權法》中并未將“土地使用權”作為一個獨立的土地權利類型,而是在用益物權部分將其細化為: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海域使用權,以及使用水域、灘涂從事養殖、捕撈的權利等一系列權利類型。
18、土地使用權人應履行哪些義務
土地資源是人類賴以生存和進行物質生產不可替代的自然資源,也是一種社會資源。對于土地資源的利用不僅是使用權人對自己權利的行使, 而且關系到其他社會成員的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土地管理法》規定,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這里的保護、管理,主要是指土地使用權人對土地生產能力、土地生態及其環境的良好性能與質量的保護和管理;合理利用土地,主要是指在使用土地的過程中,既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和出讓合同、劃撥決定書等約定的用途、利用條件等合理利用土地,又要通過科學使用土地,使得土地利用與其自然的、社會的屬性相適應,以獲得最佳的經濟、社會、生態的綜合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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