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規劃師|新《土地管理法》知識百問--第四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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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我國的土地管理體制是什么
土地管理體制是國家對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設置及其管理職責確定的法律制度。我國的土地管理體制是隨著土地資源管理的需要而逐步建立起來的。1986 年以前,我國對土地的管理是由多個行政主管部門分散多頭管理,各個部門間職責劃分不清、管理制度不健全,導致土地利用管理失控,亂占耕地和濫用土地的現象嚴重。面對這種情況,1986 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土地管理法》后,國務院組建了國家土地管理局,作為國務院的直屬機構,統一管理全國的土地,這標志著我國土地統一管理體制的正式建立。這次土地管理體制改革,雖然實現了土地由多頭管理向統一管理的轉變,同時又確立了國家、省、市、縣、鄉五級政府管理土地的模式,對國家和省級政府的管理權力有所削弱。在此后的歷次國務院機構改革中,土地統一管理的體制一直延續下來,1998 年3月,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決定由國家土地管理局與地質礦產部合并組建的國土資源部統一負責全國土地資源的規劃、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2018 年3月,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明確由新組建的自然資源部負責全國土地等自然資源的用途管制、調查監測評價、確權登記、有償使用、合理開發利用、生態修復,以及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等職責。在縱向的土地管理職權劃分方面,1998年修訂《土地管理法》時對五級政府管理土地的模式進行了調整和重新劃分,將事關國家利益和社會穩定、民族發展的土地管理權向中央和省級政府集中。中央和省級政府專有的權力包括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批權、土地征收和農用地轉用的批準權等,同時,省級政府還承擔著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只能增加不能減少的責任。土地管理方面的其他職權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享有。對于地方土地管理機構設置及其職責確定方面,由于國務院機構改革中賦予了省級人民政府一定的自主權,省級及以下各級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機構應在統一管理的大原則下,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設立。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第五條明確規定:“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設置及其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11、單位和個人在《土地管理法》實施中的權利和義務是什么
遵守法律、法規是每一個社會主體應盡的基本法律義務。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任何社會主體在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時,都必須履行法定義務,必須遵守法律規定。因此,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義務。我國土地管理工作正常有序地進行,也有賴于社會成員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普遍遵守。同時,法律也規定了單位和公民個人對有土地違法行為的政府機關部門、單位、組織和個人,有向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者人民政府其他機關提出舉報和指控,要求有關部門和機關予以處理和制裁的權利。單位和公民個人對土地違法行為行使檢舉權和控告權,有利于制止違法占地和浪費土地的行為,從而有利于我國土地資源的保護和利用。我國《憲法》規定,對于公民的申訴、控告或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打擊報復。受理單位和公民個人對土地違法行為的檢舉和控告,也是各級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行使土地管理監督檢查職責的重要內容之一。《土地管理法》第七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義務,并有權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提出檢舉和控告。
12、為什么要設定國家土地所有權
國家土地所有權是指國家作為土地所有權的權利主體,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國家土地所有權是我國土地所有權制度的重要內容,是確定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經濟占主導地位的經濟制度的基礎。國有土地的所有權只能由國家統一行使,根據《物權法》《土地管理法》等規定,國務院是國家土地所有權的代表,代表國家依法行使對國有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不是國有土地所有權代表,無權擅自處置國有土地,只能依法根據國務院的授權處置國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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