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注冊會計師行業創先爭優機制建設工作進展周報制度的通知
【注冊會計師常見問答】【考情分析會預定中】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會計師行業(協會)黨組織、創先爭優活動指導(領導)小組、注冊會計師協會,深圳市注冊會計師行業黨委、創先爭優活動領導小組、注冊會計師協會:
為扎實推進注冊會計師行業創先爭優機制建設,落實《關于切實做好注冊會計師行業創先爭優機制建設工作的通知》(會行黨[2010]23 號,以下簡稱23 號文件)要求,指導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和從業人員全面、客觀、真實填報信息,根據領導指示現就建立注冊會計師行業創先爭優機制建設工作進展周報制度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填報及公布時間
各省區市行業創先爭優機制建設工作機構(以下簡稱“工作機構”)每周匯總本省區市行業創先爭優機制建設工作進展情況,匯總截止時間為每周三17:00,每周四12:00前將匯總數據上報。中國注冊會計師行業創先爭優機制建設工作組(以下簡稱“工作組”)將在匯總整理數據后,于每周一發布情況通報,公布行業創先爭優機制建設工作進展。
二、填報方式
各省區市工作機構填寫附表中的“注冊會計師行業創先爭優機制建設工作進展情況周報表”(以下簡稱進展情況周報表),并將表格和文件重命名為“日期省份_注冊會計師行業創先爭優機制建設工作進展情況周報表”(如:101027 北京_注冊會計師行業創先爭優機制建設工作進展情況周報表),并通過電子郵件發送至 zhpj@cicpa.org.cn,郵件標題與表格名一致。
三、填報內容及格式
填報內容包括兩部分,一是事務所填列進展情況;二是人員填列進展情況。請在表格內填寫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股東)、注冊會計師、從業人員等應上報數以及截止每周三17:00 已上報數、已確認數及相應的上報率和確認率。已上報數、已確認數原則上按照在線軟件系統中顯示的統計數據填列。
應上報數是指本地區按照綜合評價表填表說明的要求,需要填列不同類型綜合評價表的事務所和人員的合計數。應上報數統計截止時點為10月16日,此后事務所和人員的注冊、勞動雇傭等所屬地區情況發生變化的,仍在原地區參加綜合評價工作,應上報數第一次上報后原則上不做變動。
已上報數是指在“在線軟件系統”完成信息填列并上報的事務所和人員的累計數。事務所填列進展情況中的已確認數是指經各省區市工作機構核查無誤并在“在線軟件系統”確認填列信息的事務所累計數,人員填列進展情況中的已確認數是指經事務所核查無誤并在“在線軟件系統”確認填列信息的人員累計數。
四、工作要求
為全面夯實信息統計工作基礎,各省區市工作機構應及時掌握本省區市行業創先爭優機制建設工作動態,并按照本通知要求的格式填寫周報表。各省區市要高度重視并做好應上報數的首次統計工作,作為機制建設的一項重要基礎性工作切實抓好、抓緊、抓實。
五、應上報數統計要求
?。ㄒ唬┦聞账鶓蠄髷到y計要求
1.事務所報表類型按照23號文件中填表說明的要求選擇,其中總所按照總所和分所的業務收入之和選擇報表類型,分所按照分所收入選擇報表類型,分別統計在應上報數內。
2.參加本次綜合評價的事務所(含分所)是指2009年12月31日前批準設立,且目前存續或以獨立執業實體開展業務的事務所。2010年1月1日至今,事務所發生合并、重組而新設、變更的,按照以下原則計入應上報數。
?。?)除因合并新設的事務所外,新設立的事務所不需填列,不統計在應上報數內;在2010 年撤銷的事務所不需填列,不統計在應上報數內。
(2)發生合并的事務所,合并后存續的事務所需要填列,統計在應上報數內。
2010年系因合并新設的事務所需填列,統計在應上報數內。
?。?)2010 年事務所成為其他事務所的分所或從其他事務所分所成為單獨事務所的,應當填列,統計在應上報數內。
?。ǘ┤藛T應上報數統計要求
1.個人選擇填表類型時,按當前身份選擇相應類型的評價表填列,統計在應上報數內。
2.2009 年12 月31 日前未進入行業的人員(包括合伙人/股東、注冊會計師、從業人員)和2010 年離開行業的人員不填,不統計在應上報數內。
3.中外合作事務所及其分所中合伙人級別的專業人士選擇合伙人(股東)類型的評價表填列,統計在應上報數內。
4.注冊會計師原則上按照目前的注冊關系,從業人員按照勞動合同關系由所在事務所統計在該所的人員應上報數中。
六、其他事項
(一)附表中灰色區域為自動計算區域,請勿手工錄入信息。
?。ǘ┕ぷ鹘M聯系__________人: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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