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算清繳中資產類調增項目容易忽略的細節
對于資產類調整項目,容易被企業忽視且應重點關注的調整事項主要有: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計稅基礎與賬面價值有差異,但對折舊、攤銷不進行納稅調整。計稅基礎金額系能夠在稅收上得到補償的金額,其與賬面價值可能存在著差異,能夠稅前列支的折舊、攤銷金額系按計稅基礎金額并按符合稅法規定的折舊、攤銷年限計提的金額。由于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折舊、攤銷,有跨幾個年度的特性,該項目調整往往容易被遺漏。
例如,企業在2008年購買一項固定資產,但未能取得相關發票,則該項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應為零。企業2008年會計上計提了折舊,能夠稅前列支折舊金額為零,故應進行納稅調整;2009年,企業對該固定資產會計上繼續計提折舊,能夠稅前列支折舊金額依然為零,應繼續進行納稅調整。
關于資產損失的列支。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文件的規定,資產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資產損失,包括:現金損失、存款損失、壞賬損失、貸款損失、股權投資損失,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被盜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按照國稅發〔2009〕88號文第五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資產損失按稅務管理方式可分為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和須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才能扣除的資產損失兩大類。
上述法規條文表明,企業經營發生的資產損失并非全部能夠自行計算扣除,部分資產損失需要稅務機關審批后方能列支,如果需要審批的資產損失未能獲得稅務部門的列支批文,需要進行納稅調整。
此外,除上述收入類、扣除類及資產類所列調整項目外,企業還應關注會計差錯,更正可能涉及的應納稅所得額的調整及諸如境外機構虧損的彌補等特殊事項的納稅調整問題。
提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五十二條規定: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以前年度未扣除資產損失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電信企業壞賬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96號)同時廢止。本辦法生效之日前尚未進行稅務處理的資產損失事項,也應按本辦法執行。
第五條 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后方能在稅前扣除。未經申報的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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