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在建工程試運營收入的會計和稅法無差異處理
一提起在建工程試運營收入,人們馬上想到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要對其進行納稅調整。能否找到一種既符合會計準則的要求,又不違背稅法相關規定的處理方法?本文通過案例簡要介紹如下。
某工業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建工程試運轉取得產品100件,該產品成本80000元,銷售后取得不含稅價款100000元。
《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1604 在建工程”規定,在建工程進行負荷聯合試車發生的費用,借記本科目(待攤支出),貸記“銀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試車形成的產品對外銷售或轉為庫存商品的,借記“銀行存款”、“庫存商品”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待攤支出)。
《小企業會計準則――會計科目、主要賬務處理和財務報表》“1604 在建工程”規定,在建工程在試運轉過程中發生的支出,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形成的產品或者副產品對外銷售或轉為庫存商品的,借記“銀行存款”、“庫存商品”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按《企業會計準則》和《小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試運轉產生的產品可采用直接銷售(借記“銀行存款”)或轉為庫存商品(借記“庫存商品”)兩種處理方法。
采用直接銷售(借記“銀行存款”),會計處理為:
借:銀行存款 117000
貸:在建工程 1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000。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79號)第三條規定,凡在納稅年度內從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經營),或在納稅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無論是否在減稅、免稅期間,也無論盈利或虧損,均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要進行納稅調整,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00000-80000=20000(元)。
如果會計處理時,先轉為庫存商品,再對外銷售處理,就不會存在會計和稅務上的差異。
1.試車形成的產品轉為庫存商品
借:庫存商品 80000
貸:在建工程 80000。
2.試車形成的產品對外銷售
借:銀行存款 117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80000
貸:庫存商品 80000。
當期企業銷售試車形成的產品的會計利潤與當期應納稅所得額都等于銷售收入(100000)-銷售成本(80000)=20000(元),會計與稅法無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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