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知識點講解:
一、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
1、轉讓人無處分權,但受讓人受讓財產時主觀上為善意。
【解釋1】受讓人在取得占有的時候,“推定為善意”,由原權利人就受讓人的惡意承擔舉證責任。
【解釋2】只要“受讓財產時”善意即可,受讓人在讓與后是否為善意,并不影響其取得所有權。
2、以合理的價格有償受償。
【解釋】以無償方式取得財產時,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3、轉讓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解釋】如果雙方當事人僅僅達成合意,而沒有發生標的物所有權的移轉,則當事人之間仍只有債的法律關系,而沒有形成物權法律關系,不能發生善意取得的效果。
二、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1、在原權利人與受讓人之間,原權利人喪失標的物所有權,而受讓人則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獲得標的物所有權。
2、在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讓與人與受讓人基于有償法律行為而發生債的法律關系,在受讓人獲得標的物所有權以后,應當承擔向讓與人支付價款的義務,而不能根據讓與人無權處分而拒絕支付價款。
3、在原權利人與讓與人之間,由于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是所有權發生轉移,因此原權利人無權要求讓與人返還原物,只能要求無權處分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要求讓與人返還不當得利。
【解釋】受讓人取得財產所有權是基于法律的規定,而非當事人之間的法律行為,因此,善意取得屬于“原始取得”。
三、善意取得的適用范圍
1、動產、不動產均可適用善意取得制度,但不動產的善意取得以登記為要件。
2、贓物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3、對于遺失物、漂流物、隱藏物、埋藏物,由于所有權人可以要求返還標的物,原則上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但是,所有權人超過2年仍沒有主張原物返還請求權的,有善意取得制度的適用。
【相關知識】如果遺失物通過轉讓為他人所占有時:(1)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2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2)如果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后,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4、善意取得制度不僅僅適用于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他物權也可以善意取得。
【相關知識】出質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權但合法占有的動產出質的,法律保護善意質權人的權利。善意質權人行使質權給動產所有人造成損失的,由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
【相關知識】如果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交付的動產時,不知債務人無處分該動產的權利,債權人仍可以行使留置權。
【相關知識】名義股東將登記于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實際出資人以其對于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第106條(善意取得制度)的規定處理。只要受讓方構成善意取得,交易的股權可以最終為其所有。但是,名義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實際出資人損失,實際出資人請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相關知識】出資人以不享有處分權的財產出資,當事人之間對于出資行為效力產生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第106條(善意取得制度)的規定予以認定。只要公司取得該財產符合《物權法》規定的善意取得條件,該財產可以最終為公司所有。
【相關知識】股權轉讓后尚未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原股東將仍登記于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受讓股東以其對于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第106條(善意取得制度)的規定處理。第三人在受讓原股東處分的股權時如果構成善意取得,則最終獲得該股權;否則,原股東處分股權的行為無效。
2013年注冊會計師考試招生簡章 2012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真題及答案匯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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