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同步練習題:破產申請的受理
A.股東乙以甲公司董事長決策失誤導致公司損失為由,對其提起的訴訟
B.甲公司以拖欠貨款為由,對丙公司提起的訴訟
C.債權人丁公司以甲公司股東戊與甲公司法人人格嚴重混同為由,主張戊直接承擔責任的訴訟
D.甲公司以總經理庚違反競業禁止為由,主張其返還不當利益的訴訟
【答案】C
【解析】股東代表公司的利益狀告董事長,要求其賠償公司損失,這樣的訴訟并不是個別清償訴訟,因此選項 A 不應當中止;甲公司對丙公司提起訴訟,要求其還錢,也不屬于債權人要求甲公司個別清償的訴訟,將錢拿回來對債權人是有利的,因此選項 B 并不中止訴訟;選項 C 是個別清償訴訟,應當中止;甲公司狀告庚,要求其返還不當得利,甲公司拿回來之后,所有的債權人可以獲得清償,因此不屬于個別清償訴訟,所以選項 D 不應當中止。
【案例題】A 公司被申請破產,法院做出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并指定了破產管理人。在管理人接管 A 公司、清理財產和債權債務期間,發生如下事項:
(1)C 公司欠 A 公司的 20 萬元貨款到期,C 公司經理在得知 A 公司進入破產程序的情況下,因被 A 公司經理收買,直接將貨款交付 A 公司賬務人員。A 公司財務人員收到貨款后,迅速轉交給 A 公司的股東。
(2)A 公司未經管理人同意,擅自向債權人 D 公司清償 10 萬元債務,A 公司此前為擔保該筆債務而以市值 50 萬元的機器設備設定抵押,也因此解除。管理人清理債權債務時還發現,A 公司的部分財產已在破產申請受理前發生的多宗民事訴訟案件中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或者已進入強制執行程序。
要求:
①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C 公司向 A 公司財務人員交付 20 萬元貨款的行為是否產生債務清償效果?并說明理由。
【答案】C 公司向 A 公司財務人員交付 20 萬元貨款的行為不產生債務清償的效果。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如其故意違反法律規定向債務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使債權人受到損失的,不免除其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的義務。本題中,C 公司經理在得知 A 公司進入破產程序后直接將貨款交付 A 公司賬務人員,使其他債權人受到損失,所以此行為不產生債務清償的效果。
②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A 公司向 D 公司的清償行為是否應當認定為無效?并說明理由。
【答案】A 公司向 D 公司的清償行為不應當認定為無效。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但是,債務人以其財產向債權人提供物權擔保的,其在擔保物市場價值內向債權人所作的債務清償,不受上述規定限制。本題中,A 公司未經管理人同意,擅自向債權人 D 公司清償在擔保物市場價值內的 10 萬元債務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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