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預習知識點:第一章第二節專屬管轄
更新時間:2019-06-11 14:22:57
來源:環球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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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初級會計職稱預習階段開始,在預習階段,大家可以把2019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教材作為自己的重點學習資料,環球網校小編分享“2020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預習知識點:第一章第二節專屬管轄”本文分享民事訴訟管轄內容,請考生認真學習,掌握本文知識點。
第一章 總論
第二節 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
訴訟管轄——專屬管轄
不動產糾紛: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港口作業糾紛: 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轄
繼承遺產糾紛: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知識點“專屬管轄”的配套習題
【單選題】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選擇的人民法院是()。
A.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B.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C.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
D.被告住所地或者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
查看答案
參考答案:C
參考解析: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單選題】甲、乙因某不動產發生糾紛,甲欲通過訴訟方式解決。其選擇訴訟管轄法院的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規定的是()。
A.甲只能向甲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
B.甲只能向乙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
C.甲只能向該不動產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D.甲可以選擇向乙住所地或該不動產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查看答案
參考答案:C
參考解析: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多選題】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選擇的人民法院有()。
A.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B.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C.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人民法院
D.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
查看答案
參考答案:CD
參考解析: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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