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北京市成人高考考生考試問答
2018年北京市成人高考考生考試問答
四、考試
41.問:哪些專業需要進行專業課加試?
答:除藝術類、體育類專業必須加試外,其他專業是否需要加試專業課、加試科目和加試辦法均由招生學校確定,考生可與學校進行聯系咨詢。
42.問:我在哪個各區報名確認就在哪個各區考試嗎?
答:是。
43.問:高起本和高起專的語文、數學、外語試卷是否一樣?
答:一樣。
44.問:高起本都要參加哪些科目的考試?
答:高起本招生類別有:文史類、外語類、藝術類、理工類、體育類。文史類、外語類、藝術類考試科目為:語文、數學(文)、外語、史地綜合。理工類、體育類考試科目為:語文、數學(理)、外語、理化綜合。藝術類、體育類還要參加學校專業課加試。
45.問:2018年北京市成人高校招生全國統一入學考試時間和科目安排是什么?
答:

46.問:考試過程中哪些行為屬于違法行為?如何處理?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四條“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47.問:考試過程中哪些行為屬于違紀行為?國家有關規定是如何處理的?
答:根據教育部《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中有關規定,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根據規定將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1)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3)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4)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5)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6)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7)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8)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9)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48.問:考試過程中哪些行為屬于作弊行為?國家有關規定是如何處理的?
答: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
(1)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2)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3)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4)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6)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8)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9)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10)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11)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12)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13)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14)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考試作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1)組織團伙作弊的;
(2)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3)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4)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考生有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參加國家教育考試,是在校生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其他人員,由教育考試機構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教育考試機構建立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記錄、保留在國家教育考試中作弊人員的相關信息。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可以依申請接受社會有關方面的查詢,并應當及時向招生學校或單位提供相關信息,作為招生參考條件。
49.問:將手機或其他通訊工具誤帶入考場,如何處理?
答: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考生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參加考試的,將認定該考生考試作弊,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所以考生不得將手機或其他通訊工具帶入考場。
50.問:怎樣查詢考試成績?
答:11月12日在北京教育考試院網站、北京移動樂活APP、聲訊臺發布成績;
考生查詢文化課統考成績網址:www.bjeea.cn或者www.bjeea.edu.cn。
電話查詢:手機、固定電話用戶撥打12580(免信息費,收取基本通訊費),按語音提示操作即可。
北京移動樂活APP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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